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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2013-09-24 17:35    【  【打印】【我要糾錯】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

  《哈爾濱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8月2日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長石忠信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哈爾濱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城市房屋租賃行為,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哈爾濱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有房屋租賃,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房屋租賃有關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房屋租賃信息的統(tǒng)計及住宅房屋租賃日常管理的協(xié)管工作。

  第二章租賃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房屋租賃:

  (一)將房屋以聯(lián)營、承包、合資、合作經營等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不參與經營,并取得收益的;

 。ǘ⿲⒎课菀怨衽_、攤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三)將地下構筑物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ǘ┕灿蟹课菸慈〉闷渌灿腥藭嫱獾;

 。ㄈ┮驯昏b定為危險房屋的;

 。ㄋ模┓、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預租商品房,應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已經辦理預售的商品房不得再行預租。

  本條前款所稱商品房預租,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依法投資開發(fā)的商品房未竣工前,向承租人約定預出租商品房并收取一定金額預收款的行為。

  第三章租賃合同

  第八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ㄒ唬┊斒氯说男彰蛘呙Q、住所;

 。ǘ┓课葑涞攸c、面積、結構、附屬設施狀況;

 。ㄈ┳赓U用途;

  (四)租賃期限和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ㄆ撸┓课莘颠時狀況;

 。ò耍┺D租的約定;

 。ň牛┻`約責任;

 。ㄊ幾h解決方式;

 。ㄊ唬┊斒氯思s定的其他事項。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賃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九條房屋租賃的租金,由租賃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屋租賃市場的租金價格水平,在報紙、網站等媒體上定期發(fā)布房屋租賃市場參考租金價格信息。

  第十條租賃期間,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房屋所有權轉讓給非承租人的,受讓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出租已抵押房屋時,出租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將已出租房屋抵押時,出租人應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將抵押情況告知承租人。

  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期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xù)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中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申請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關系的確立、變更,當事人應當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出租人從事房屋租賃經營活動,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依照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课菟袡嘧C或者證明其權屬的其他有效文件;

 。ǘ┊斒氯松矸葑C明或者法律資格證明;

 。ㄈ┓课葑赓U合同;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ㄎ澹┏鲎馕写芊课莸模杼峤晃腥耸跈喑鲎獾暮戏ㄓ行ёC明。

  當事人應當對證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預租商品房,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十七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備案;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十八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與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互通房屋租賃信息,做到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時,應當如實申報租金,不得弄虛作假。

  申報的租金明顯低于房屋租賃市場參考租金價格,或者租賃合同未約定租金以及約定租金不明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評估價格予以確定。

  第二十條房屋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登記備案手續(xù):

 。ㄒ唬┥陥蟛牧喜粚嵉;

 。ǘ┓课轀缡У模

 。ㄈ┓课莩霈F(xiàn)重大安全隱患,不適合繼續(xù)出租的。

  第二十一條房屋出租人應當依法納稅。稅款由稅務部門征收,也可由稅務部門委托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房屋租賃管理的有關費用。出租人不能按時繳納的,承租人應當代繳;承租人代繳的,可以抵付租金。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出租人發(fā)現(xiàn)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房屋租賃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房屋租賃管理人員在對房屋租賃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隱瞞或者弄虛作假。

  第五章租賃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維修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應當遵守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yè)管理的規(guī)定。承租人需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設的附屬設施應當由租賃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歸屬及維修責任,其中依法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出租人可以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查看,但不得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對出租人的查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yǎng)護,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tài),承租人發(fā)現(xiàn)房屋損壞的,應當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復,出租人應當及時修復,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出租人養(yǎng)護和維修房屋時,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承租人應當配合出租人養(yǎng)護。

  第六章轉租

  第二十八條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后,將其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

  下列行為視同轉租:

  (一)將承租的房屋或者其附屬設施以聯(lián)營、合資、合作等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不參與經營,并取得收益的;

  (二)將承租房屋有償提供給其下屬獨立法人單位使用的。

  受轉租人不得將租賃房屋再出租。

  第二十九條房屋轉租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簽訂后30日內,轉租當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三十條房屋轉租合同約定租期的最后時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最后租期日。

  第三十一條房屋轉租期間,承租人應當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但出租人與轉租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轉租期間,轉租人和受轉租人的權利、義務參照本辦法有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guī)定處罰:

 。ㄒ唬┻`反本辦法第六條(一)(二)(三)項規(guī)定,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對出租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預租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將已經辦理預售的商品房再行預租的,對出租人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出租房屋沒有登記備案的,對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租賃當事人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guī)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監(jiān)督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zhí)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罰款票據的使用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縣(市)房屋租賃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涉外房屋租賃,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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