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法規(guī) > 正文
2013-09-27 11:4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房屋租賃業(yè)務的房屋中介公司、托管公司等經營性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治安管理。
通過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或者從出租人處承租房屋,從事房屋租賃中介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市及區(qū)(市)縣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治安管理工作。
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治安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自取得工商部門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到當?shù)毓玻ㄟ叿溃┡沙鏊怯泜浒福晒玻ㄟ叿溃┡沙鏊c房屋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停業(yè)、歇業(yè)或者變更名稱、經營地點、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工商部門注銷或者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備案的公安(邊防)派出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xù)。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在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后,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到房產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五條 公安(邊防)派出所應當自房屋中介機構備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指導其建立治安保衛(wèi)制度和治安管理檔案。
第六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從事房屋租賃中介業(yè)務,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怯洺鲎馊、承租人自然狀況,身份證件種類、號碼,戶籍地址和租賃房屋地址,租賃期限、聯(lián)系方式等;境外人員登記中文和外文名字、護照或者邊境通行證號碼等。
。ǘ┏凶馊藶榱鲃尤丝诘,告知其到所在地公安(邊防)派出所依法申領居住證或者辦理寄住登記。
(三)承租人為境外人員、承租房屋在城鎮(zhèn)的,告知其在二十四小時內,承租房屋在農村的,告知其在七十二小時內,到所在地公安(邊防)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
。ㄋ模┒酱俪鲎馊、承租人雙方到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七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為鐘點房、日租房的出租人提供中介服務,應當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幸欢〝(shù)量的床位,且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四平方米;
(二)取得公安消防機構消防安全證明文件;
(三)安裝符合標準的旅館業(y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
。ㄋ模┰O有旅客財務、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柜)等其他治安防范設施;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作為出租人出租鐘點房、日租房,應當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條件。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不得提供中介服務或者作為出租人。
第八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對受委托管理房屋進行維護和安全檢查,對出租人、承租人之間發(fā)生的糾紛,應當協(xié)助相關部門做好調解工作。
第九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⑦`法建筑、臨時建筑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中介或者出租給他人;
(二)將房屋中介或者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明知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
。ㄈ┱加、挪用、拖延支付房屋租金等費用;
。ㄋ模┓、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公安機關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全市房屋中介治安信息系統(tǒng),納入市政府政務網站,并與公安(邊防)派出所聯(lián)網對接。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房屋租賃信息錄入房屋中介治安信息系統(tǒng);不具備錄入條件的,應當每周將房屋租賃信息報公安(邊防)派出所備案。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護在房屋租賃治安管理工作中收集、管理、使用的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從業(yè)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并指導其做好登記備案和信息錄入傳輸工作。
第十三條 公安(邊防)派出所應當每月對管理范圍內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進行一次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治安問題及時處理,對無照經營或者未取得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的,分別通知工商、房產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ǘ┻`反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鐘點房、日租房出租人違反《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不履行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