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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0:5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保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根據(jù)《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進行的房屋買賣、租賃、轉讓、抵押、贈與等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為市房地產管理局。市、縣房產交易管理所具體辦理交易管理業(yè)務。
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局、物價局、財政局和稅務局組成“合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委員會”,對房地產市場進行綜合管理。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四條 進行房地產交易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到房地產交易市場辦理登記、監(jiān)證、評估、立契、過戶或使用手續(xù)。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必須憑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交易手續(xù)。單位或個人從開發(fā)公司購買商品房,必須持雙方簽訂的統(tǒng)一制式的買賣合同及發(fā)票,辦理交易手續(xù)。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得買賣:
。ㄒ唬┵I賣成交后不滿一年的;
。ǘ┐鋵嵥椒空叩模
。ㄈ┊a權不清或有糾紛的;
。ㄋ模┚哂屑o念意義或歷史保護價值的;
。ㄎ澹┮驯慌鷾柿腥雵医ㄔO、改造范圍的;
。┻`章自建、擴建的;
(七)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的。
第七條 凡享受國家、單位補貼建造、購買以及拆遷安置優(yōu)惠購買產權的房屋,只能出售給原補貼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
第八條 出售共有房屋或拍賣房屋,應在交易前辦理公證手續(xù)。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或共有人享有該房屋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占地兩百平方米以上(含兩百平方米)的公有房屋的交易,必須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xù)后,再按本辦法進行交易。其它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xù),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房地產管理部門領取《房屋出租許可證》后,方可出租。承租方持居民身份證或單位證明,租賃雙方同到市、縣房地產交易市場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和工商管理部門簽證,租賃關系依法成立。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雙方均不得借故解除租賃合同。如一方因特殊情況需中止合同時,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由雙方面定終止事宜,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十二條 租賃期滿后繼續(xù)承租的,須按本辦法重新辦理租賃手續(xù)。
第十三條 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將房屋分租、轉租、轉讓。承租方利用承租的房屋與第三方合資經營、聯(lián)營的,應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辦理租賃手續(xù)。
第十四條 產權人不得出租危房、建筑物中的公用部分以及產權有爭議的房屋。承租方不得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關系:
。ㄒ唬┏凶夥綗o特殊情況連續(xù)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不交納租金的;
(二)承租方擅自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ㄈ┏凶夥缴米愿淖兎课萁Y構、用途的。
第三章 價格管理
第十五條 房屋買賣價格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ㄒ唬┬陆ㄉ唐贩砍鍪蹆r格按市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市物價局和市建行核定的價格執(zhí)行;
(二)二次出售商品房的,其價格超出購買價的部分,交納超標費,超標費由賣方承付;
。ㄈ┢渌课莩鍪蹆r格由雙方根據(jù)房產交易管理所評估的價格(評估價格的計算方法見附表二)協(xié)商議定,對成交價超出評估價的部分,由賣方承付超標費。本條二、三兩項超標費交納標準見附表一。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價格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非住宅租金標準按市物價局核定的租金基價執(zhí)行,租賃雙方可根據(jù)基價標準協(xié)商議定。超出基價的部分,由出租方承付超標費,超標費交納標準見附表三。
。ǘ┳≌饨饦藴视勺赓U雙方按《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生產、營業(yè)用房基本租金標準協(xié)商議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標準的一點五倍。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七條 凡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的單位,須經資質審查合格,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開業(yè)經營。
第十八條 進行居地產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guī)定交納稅費,其房產交易費和市場管理費收取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九條 進行房地產交易的雙方必須使用統(tǒng)一制式的合同書,分別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加蓋“合肥市房地產交易監(jiān)證專用章”和“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產交易市場鑒證專用章”。否則,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轉移或使用手續(xù),用于生產經營性的房屋,工商管理部門不予注冊登記、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或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條 房地產交易必須使用印有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房地產市場交易專用發(fā)票”或“房地產市場租賃專用發(fā)票”,作為交易雙方的結算憑證,專用發(fā)票由房產交易管理所開具。
第二十一條 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簽約雙方發(fā)生糾紛需要調解或仲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解或仲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發(fā)布前已發(fā)生的房屋交易,應在本辦法發(fā)布后,三個月內補辦手續(xù)。其中不論有幾度轉移的未稅白契,以追補一手為限。逾期不辦,視為非法交易。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房地產交易中的違法違章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經核實處理后,對舉報人給予處罰金額5-10%的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房產、工商、物價、稅務等管理機關按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ㄒ唬o照經營商品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查處;
(二)房屋買賣或租賃從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不辦理權屬轉移或使用手續(xù)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補交稅費,按日課以應納稅費5‰的滯納金;
。ㄈ⿲懿晦k理交易手續(xù)者,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鲎夥竭`反價格規(guī)定或附加條件索取額外收入的,由物價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處罰;
。ㄎ澹┑官I倒賣房屋,非法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沒收非法所得,處房屋價值20%以下的罰款;
。├煤贤蚱渌侄悟_買騙賣房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退回所騙財物,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ㄆ撸⿲ξ词褂“房地產市場交易專用發(fā)票”或“房地產市場租賃專用發(fā)票”而以其它票據(jù)代用的,由稅務部門依照《安徽省發(fā)票管理實施辦法》處罰;
。ò耍⿲﹄[價瞞租,偷漏稅費的,由物價、稅務部門分別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對工商、物價、稅務部門處罰不服的,可依法向其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罰不服的,可向其主管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市場管理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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