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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9 09: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控制城市道路的臨時占用,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根據《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ㄟm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臨時占用本市市區(qū)和城鎮(zhèn)范圍內城市道路的管理。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設置交通設施、電話亭、郵筒、廢物箱等社會公益設施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ü芾碓瓌t)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設攤、停放車輛或者從事其他妨礙道路交通的活動。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實行總量控制、嚴格審批的原則。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年度控制總量,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確定并監(jiān)督實施。
第四條。ü芾聿块T)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負責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審批和日常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ú挥枧鷾逝R時占路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請不予批準:
(一)設置菜場的;
。ǘ┏腥嗣裾碛幸(guī)定的特殊情形外,設置集貿市場或交易點的;
。ㄈ┏芈方ㄖ┕ず褪姓檬┕さ忍厥馇樾瓮猓盐锏;
。ㄋ模┰O置單位專用的車輛停放點的;
。ㄎ澹┥虡I(yè)、服務業(yè)等單位在其門前或門前兩側道路上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法規(guī)、規(guī)章和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不予批準臨時占路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不予批準臨時占用的道路和路段)
臨時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申請不予批準。
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臨時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下列路段的申請不予批準:
。ㄒ唬┦屑墖覚C關、市級以上歷史紀念場所和外國領事館門前兩側各100米范圍內的路段;
。ǘ┏鞘械缆方徊婵凇㈣F路道口以及立體交通設施、隧道、軌道交通車站、長途汽車站、輪渡站、客運碼頭出入口周圍50米范圍內的路段;
。ㄈ┽t(yī)院、學校、消防單位門前兩側各30米范圍內的路段;
。ㄋ模┕徽军c、消防栓沿道路兩側各30米范圍內的路段;
。ㄎ澹┻M水口、窨井、檢查井等設施周邊5米范圍內的路段;
(六)距離防汛墻、駁岸5米范圍內的路段;
(七)通行公交車輛且單側人行道寬度不足2米的路段;
。ò耍┓ㄒ(guī)、規(guī)章和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不予批準臨時占路的其他路段。
城市交通干道的具體范圍,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劃定。
第七條。ㄅR時占路的期限)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八條。ㄅR時占路的審批權限)
下列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請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ㄒ唬┮蚴腥嗣裾(guī)定的特殊情形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集貿市場或交易點的;
。ǘ┮蜓芈方ㄖ┕ぁ⑹姓檬┕さ忍厥馇樾涡枧R時占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列路段的;
。ㄈ┬枧R時將城市道路半封閉或全封閉占用的。
除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請,由臨時占路所在地的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第九條 (臨時占路的申請和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填寫《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申請表》,并按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申請表》之日起15天內作出書面審批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作同意。
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審核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請人應當持審核批準的文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繳納臨時占路費,并持審核批準的文件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收費憑據領取《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
第十條 (臨時占路費的收。
臨時占路費按被占用城市道路的地段位置以及占路的用途、面積和期限收取。
臨時占路費收取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經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后執(zhí)行。
第十一條。ㄊ姓檬┕さ呐R時占路)
因市政公用施工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堆物或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臨時占路手續(xù),并免繳臨時占路費。超過核定的臨時占路期限的,按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guī)定繳納臨時占路費。
第十二條。ㄅR時占路期間的要求)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ⅰ渡虾J信R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的標牌懸掛在占路范圍內的醒目處;
。ǘ┌磁鷾实钠谙、范圍和用途占路;
。ㄈ┰诒徽加玫某鞘械缆飞隙盐锏,設置安全圍護設施;
。ㄋ模┎粨p壞被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設施;
(五)占路期滿及時清除占路物資,恢復城市道路原狀;
。┳袷仄渌ㄒ(guī)、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經批準的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期間擅自改變占路用途的,視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第十三條 (特殊需要的處理)
因城市建設、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設施搶修或搶險救災的特殊需要,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可對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縮小占路面積、縮短占路期限或停止占路的決定。
發(fā)生前款所述情形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按當事人實際占用城市道路的情況,退還部分臨時占路費。
第十四條。ㄅR時占路的延期)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期滿需延期的,原申請人應當在占用期滿的15天前,持《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占路申請。原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延期占路申請之日起5天內作出書面審批決定。
經批準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原申請人應當按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guī)定繳納臨時占路費,并辦理《上海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證》的變更手續(xù)。
經批準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其臨時占路費應當累進收取。但市政公用施工、設置公共的車輛停放點和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但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設置公共的車輛停放點和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ㄅR時占路費的使用和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按規(guī)定將收取的臨時占路費統(tǒng)一上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專項用于市和區(qū)、縣的城市道路養(yǎng)護、維修和管理以及交通管理、市容綜合管理。
臨時占路費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城鄉(xiāng)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提出方案,經市財政部門、市物價部門核定后執(zhí)行。
第十六條。ㄉ米哉悸返奶幜P)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設施損壞的,由市、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列路段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情節(jié)輕微的,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代為清除占路物資,并收取代為清除費用。
第十七條。ǔ娣e和超期限占路的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超過批準的臨時占路面積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設施損壞的,由市、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超過批準的臨時占路面積或者期限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對超過部分處以每平方米每天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2萬元。
。ǘ┏^批準的臨時占路面積或者期限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對超過部分處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2萬元。
對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代為清除占路物資,并收取代為清除費用。
第十八條 (損壞賠償和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過批準的臨時占路面積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設施損壞的,由市、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修復費,并可按修復費的3倍至5倍處以罰款,但最高不超過2萬元。
對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代為清除占路物資,并收取代為清除費用。
第十九條。{金)
對無正當理由逾期繳納臨時占路費的,市、區(qū)(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條。ㄟ`反交通管理的處罰)
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在批準的臨時占路期限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規(guī)、規(guī)章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ㄌ幜P程序)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款財務收據。
罰款收入按規(guī)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的,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ㄅR時占用內部專用道路的管理)
臨時占用機場、車站、碼頭等內部專用道路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道路產權單位參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媒忉尣块T)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ㄊ┬腥掌诤蛷U止事項)
本辦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上海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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