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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10:4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住字第0940309137號函修正發(fā)布第3、7點條文;并自即日生效
三、本手冊所稱宿舍之種類如下:
。ㄒ唬┦组L宿舍:指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guī)定。
。ǘ﹩紊硭奚幔褐腹┍緳C關下列人員借用之宿舍:
1.編制內(nèi)人員因職期輪調(diào)、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qū),于任所單身居住者。
2.基于國家政策或業(yè)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nèi)人員,非留住宿舍無法執(zhí)行職務者。
。ㄈ┞殑账奚幔汗┍緳C關學校編制內(nèi)人員職期輪調(diào)、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qū),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yǎng)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七、管理機關編制內(nèi)人員,得申請借用單身宿舍或職務宿舍;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之非編制內(nèi)人員,得申請借用單身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參照本手冊定之。經(jīng)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人員,除因職務調(diào)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準借用單身宿舍者外,不得申請借用宿舍;已借用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者,應于辦妥貸款后三個月內(nèi)騰空,并交原管理機關依規(guī)定處理。配偶雙方同系軍公教人員者,借用首長宿舍或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臺灣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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