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其他類 > 正文
2013-09-27 11: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09420219840號函修正發(fā)布第9點條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九、本會采委員制,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部長或指定主管次長兼任之;另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由經濟部部長聘請水利及相關單位主管、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xù)聘,均為無給職。
經主任委員指定之審議案件或依第五點規(guī)定協(xié)助預審之案件,得依規(guī)定另給付審查費。
臺灣當局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