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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路管理條例

2013-10-15 18:34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管理,保證安全暢通,促進經濟發(fā)展,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國家干線公路、省級干線公路、縣級公路、鄉(xiāng)級公路(以下分別簡稱為國道、省道、縣道、鄉(xiāng)道)和專用公路。

  第三條 公路、公路構筑物及公路附屬生產、生活設施,均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第四條 公路管理工作應貫徹全面規(guī)劃,加強養(yǎng)護,積極改善,重點發(fā)展,科學管理,保證安全暢通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公路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路建設和公路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公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撠煂嵤┯嘘P公路管理的法規(guī);

 。ǘ⿺M定并組織實施公路發(fā)展規(guī)劃;

 。ㄈ┙ê、養(yǎng)好、管好公路,依法制止和處理侵占、破壞公路的行為,保證公路完好暢通;

 。ㄋ模┡嘤柟穼I(yè)技術人員,開展公路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五)按照國家規(guī)定征收和使用養(yǎng)路費。

  第二章 公路建設

  第七條 公路建設要統(tǒng)一規(guī)劃,分級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工程監(jiān)理制度進行,確保工程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

  公路建設規(guī)劃,要與其它建設規(guī)劃相配合。

  第八條 各級公路建設按下列分工進行規(guī)劃和實施:

  (一)國道,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劃組織實施;

 。ǘ┦〉,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提出規(guī)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ㄈ┛h道,由縣(市)人民政府提出規(guī)劃,經行署、市人民政府審核,省交通廳批準,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ㄋ模┼l(xiāng)道,由鄉(xiāng)人民政府提出規(guī)劃,縣(市)人民政府批準,鄉(xiāng)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ㄎ澹⿲S霉,由專用部門和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商定后,自行規(guī)劃建設。

  兩個行政區(qū)結合處的路段,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劃、協調,并負責組織兩地區(qū)的交通主管部門共同實施。

  第九條 新建、改建公路所需資金,國道按國家規(guī)定投資;省道以省投資為主;縣道由縣和省共同投資;鄉(xiāng)道實行民需民辦,對一些貧困地區(qū)、山區(qū)和民族鄉(xiāng),地方財政可酌情給予補助;專用公路由專用部門投資。

  第十條 集資、貸款修建的高等級公路、隧道和大型橋梁,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取過路、過橋費。

  第十一條 公路的修建按國家規(guī)定實行民工建勤辦法。參加義務建勤的農村勞動力每人每年不超過五個工日,機動車輛不超過兩個工日。如果群眾自愿,可以以金代勞。

  第十二條 因建設公路需要占用土地,拆遷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毀損林木、果園、青苗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征用和補償。

  第十三條 公路養(yǎng)護和施工需要的土和砂石料,凡在縣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荒地、荒山、河道、灘涂挖取和開采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故阻撓或索取價款。

  第十四條 對城市出入口嚴重堵塞的路段,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交通部門和城建部門有計劃地打通拓寬。所需資金,可用公路養(yǎng)路費適當補助。

  第三章 公路養(yǎng)護

  第十五條 公路養(yǎng)護要貫徹全面養(yǎng)護、積極改善、預防為主的原則,達到和保持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等級標準,做到路容整潔、路面平整、邊溝暢通、橋涵完好,標號志齊全、醒目。

  第十六條 公路養(yǎng)護實行專業(yè)隊伍和民工建勤相結合的形式。國道、省道、縣道由省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養(yǎng)護;鄉(xiāng)道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養(yǎng)護;專用公路由專用部門養(yǎng)護。

  第十七條 公路的綠化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林業(yè)部門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行道樹實行誰栽、誰管、誰收益。行道樹的更新采伐,必須由交通主管部門核發(fā)采伐證。

  公路綠化必須因路制宜,不得影響行車視線和交通安全。

  第十八條 因積雪、塌方、水毀、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公路交通受阻時,交通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修復,必要時當地人民政府應動員和組織沿線群眾進行搶修,保證通車。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路政管理機構,提高路政管理人員素質,積極做好各項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因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發(fā)生交通堵塞情況時,路政管理人員應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及時處理,保證公路暢通。

  第二十一條 公路必須具備安全防護設施,按規(guī)定設置限速、限載、限制車輛種類等各種標號志。水毀、塌方、橋涵損壞和正在施工的路段,均應設置告警和繞道標志。繞行道路必須安全暢通。

  第二十二條 國道邊溝外十五米內,省道、縣道邊溝外十米內,鄉(xiāng)道邊溝外五米內,不準新建房屋和其他永久性設施,傍山和靠河等特殊地段,經該路交通主管部門批準,距離可適當縮短。

  在公路彎道兩側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筑物等,除應符合上述規(guī)定外,還不得影響行車視線。

  第二十三條 禁止利用公路建設街道;已形成城鎮(zhèn)街道的公路,要有計劃地改道。

  第二十四條 凡跨越公路架設鐵路、橋梁、渡槽、管道、線路和其它設施,必須符合公路安全規(guī)定要求,并經該路交通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 凡在公路上增設道口,必須符合公路的技術標準和行車安全的規(guī)定,不準損壞公路及公路設施,并經該路交通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 必須在公路兩側邊溝外二百米以內開山采石、十米以內伐木施工的,應經該路交通主管部門批準,采取防護措施,確保交通安全。

  第二十七條 嚴禁在公路上擺攤設點、集市貿易、打場曬糧、放牧牲畜、堆積物料、挖溝引水、建房搭棚、設置路欄等。已在公路范圍內(含路面和邊溝)設立農貿市場的,應限期遷出。

  第二十八條 嚴禁沿公路邊溝埋設管線、電纜、電桿,不得利用公路邊溝蓄水灌溉、排放工業(yè)廢水等。

  第二十九條 嚴禁利用公路橋涵加設閘口、渡槽、管道,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及洞口附近一百米范圍內挖土、炸石。

  第三十條 在大、中型橋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圍內,不準開挖砂石、筑壩攔水、壓縮或拓寬河床。

  第三十一條 禁止各種履帶車和鐵輪車在公路路面上行駛,超過橋梁限重的車輛不準通過橋梁。上述車輛及其它特種車輛如因特殊情況必須通過時,應經該路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技術防護措施,確保路面、橋梁不受損壞。

  第五章 公路養(yǎng)路費

  第三十二條 公路養(yǎng)路費是用于養(yǎng)護和改善公路的專項資金,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專戶儲存,?顚S。

  第三十三條 公路養(yǎng)路費由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規(guī)定征收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坐支和平調。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養(yǎng)路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具體征收和使用辦法由省計劃、財政和交通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公路建設、養(yǎng)護以及路政管理方面作出優(yōu)異成績的;

 。ǘ┯掠谕茐墓芳霸O施的行為作斗爭,在維護公路財產、治安方面有顯著成績的;

 。ㄈ┢渌鼘饭芾碛酗@著貢獻的。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區(qū)別情況,責令賠償損失、恢復原狀、沒收非法所得,或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罰款等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我庠O置路障,阻塞公路,中斷交通,使車輛不能通行的;

 。ǘ┩锨、偷漏、拒交、截留、挪用、坐支、平調公路養(yǎng)路費的;

 。ㄈ┰诠飞洗驁鰰窦Z、擺攤設點、堆積物料的;

 。ㄋ模⿹p壞、移動公路標志、界碑、測樁的;

 。ㄎ澹⿹p壞或濫伐公路樹木,竊取路用材料的;

 。┰诠飞霞肮穬蓚纫(guī)定的范圍內違章建筑的;

 。ㄆ撸⿹p壞公路路面、橋梁、涵洞、護欄等公路構造物和公路附屬設施的;

  (八)擅自在公路上攔路設卡,向過往車輛亂收費用或強行帶貨帶客的;

 。ň牛┳璧K路政管理人員和養(yǎng)路費征收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ㄊ┎话垂焚|量標準或協議進行施工,造成損失、浪費的;

  (十一)其它有害于公路管理的行為并造成損失的。

  沒收的非法所得和罰款,交縣(市)財政。

  第三十六條 公路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收亂罰,忽視工程質量,給公路建設、養(yǎng)護、管理工作造成損失的,要嚴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交通主管部門給予的經濟處罰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受理申訴的交通主管部門的裁決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省過去有關規(guī)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規(guī)定由交通部門進行經濟處罰的實施細則,由省交通廳擬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并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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