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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15:1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嚴格控制機動車輛的排氣污染,保護大氣環(huán)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qū)范圍內行駛的一切機動車輛,都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GB14761.5-93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761.6-93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準》、《GB14761.4-93汽車曲軸箱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761.3-93汽油車燃油蒸發(fā)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三條 凡新購或外地遷入的機動車輛,需在本市領取牌證的,必須經過排氣檢測,符合國家標準的,才能申領牌證。
第四條 凡在本市市區(qū)范圍內生產、改裝、維修、經營的機動車輛,必須經過排氣檢測,符合國家標準,并取得合格證后,才能出廠或經營。
第五條 機動車輛排氣檢測列為車輛例行檢驗項目,符合國家標準的,才能通過例行檢驗。
第六條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和杭州市環(huán)境保護局負責對本市的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進行檢測和監(jiān)督。
機動車輛排氣檢測例行檢驗和不定期抽檢,以及新購或外地遷入機動車輛的檢測,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生產、改裝、經營機動車輛的檢測,由杭州市環(huán)境保護局負責;維修機動車輛的檢測,由維修行業(yè)管理機構負責。
全市機動車輛排氣檢測資料的匯總處理以及綜合防治措施的擬定,由杭州市環(huán)境保護局負責。
第七條 機動車輛應實行有效的排氣污染防治措施。
未安裝曲軸箱強制通風裝置的機動車輛,應按國家規(guī)定限期安裝。
小型機動車應每年進行1至2次的發(fā)動機除碳清洗。
排污量大或排氣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必須安裝排氣凈化裝置。
排氣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一律不得上路行駛。
第八條 本市市區(qū)機動車輛,經抽檢排氣超標的,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或杭州市環(huán)境保護局責令其限期治理,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外地進入杭州市區(qū)的機動車輛,經抽檢排氣超標的,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或杭州市環(huán)境保護局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并限期離境。
罰款收入按國家關于超標排污費的有關規(guī)定管理。
第九條 機動車輛排氣檢測部門進行排氣檢測時,可按規(guī)定收取檢測費。
不定期抽檢時,被檢測的機動車輛排氣符合國家標準的,免收檢測費;超標的,收取檢測費。
第十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杭州市機動車輛污染物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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