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制度政策: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方式和年限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方式和年限:
(一)出讓計劃的擬定和批準權限
再次強調,符合土地利用總規(guī)、城規(guī)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協(xié)議出讓,適合于某些非盈利性用地,房地產開發(fā)用地一般不適用土地使用權協(xié)議出讓。
1.招標出讓方式
(1)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
(2)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投標人少于三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
(3)評標。評標小組為五人以上的單數(shù)。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評標文件進行評審。
(4)確定中標人。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2.拍賣出讓方式
拍賣主持人首先叫底價,諸多競拍者輪番報價,最后一般出最高價者取得土地使用權。
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應當終止拍賣。
主持人連續(xù)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3.掛牌出讓方式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fā)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jù)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xiàn)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掛牌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yè)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不是唯一年限,具體出讓項目的實際年限由國家根據(jù)產業(yè)特點和用地項目情況確定或與用地者商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際年限不得高于規(guī)定最高年限。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
1.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處理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
2.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
(1)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法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2)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
①土地使用者未如期支付地價款
應在簽約后,60日內支付完畢。
?、谕恋厥褂谜呶窗春贤s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和利用土地
先糾正,視情節(jié)警告、罰款,最終無償收回。
(3)司法機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者觸犯國家法律,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或司法機關決定沒收其全部財產,收回土地使用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終止
1.建設用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如:地震、水患、塌陷等自然災害引起的不能使用土地而終止。
2.建設用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者的拋棄而終止
由于政治、經濟、行政等原因,土地使用者拋棄使用的土地,致使土地使用合同失去意義或無法履行而終止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