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20日,建設工程教育網特別整理了《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的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考生朋友們的備考學習有所助益!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
(1)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處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需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
(2)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法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是土地使用者未如期支付地價款。
二是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和利用土地。
(4)司法機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者觸犯國家法律,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或司法機關決定沒收其全部財產,收回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