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20日,建設工程教育網特別整理了《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科目的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考生朋友們的備考學習有所助益!
不動產登記的基本規(guī)定
(一)不動產登記載體
不動產登記的載體有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
1.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據法律規(guī)定應予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
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永久保存。
2.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是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fā)給權利人或登記申請人作為其享有權利或已辦理登記的憑證,是不動產登記簿所記載內容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
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如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二)不動產物權生效時間
1.法定生效,即根據法律規(guī)定物權生效。如《物權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因此,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就不需要通過登記的方式來公示所有權的歸屬。
2.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生效時間為,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生效,如房屋買賣、房地產抵押。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3.基于事實行為發(fā)生的物權變動,只要事實行為發(fā)生,不經登記,物權變動也發(fā)生效力:
(1)因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三)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
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是公開的。
從國家慣例上看,不動產登記公開有兩種模式,包括完全公開和有限公開。
《物權法》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
"權利人",是指不動產的登記權利人,即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人,如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的抵押權人、地役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等。權利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詢、復制登記資料。
"利害關系人",是指與登記的不動產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之人,它包括交易的當事人,也包括與登記權利人發(fā)生其他法律糾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