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20日,建設工程教育網特別整理了《房地產估價相關知識》科目的知識點,進行詳細講解,希望對考生朋友們的備考學習有所助益!
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
又稱保險契約,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是保險關系建立的依據。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的損失,在約定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在合同約定期滿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協(xié)議。
(二)保險合同的主體
當事人(保險人和投保人)、關系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輔助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保險人即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或者給付保險金。
投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承擔繳付保險費等義務的一方。可以是法人、自然人,被保險人本人或者是法律許可的他人。
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承擔交付保險費和如實告知保險標的情況的義務,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與了解保險標的危險情況的權利,并承擔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約定給被保險人賠償的義務。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享有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向保險人請求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同時被保險人承擔保證保險標的正常情況和安全的義務,承擔危險增加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受益人負有不得非法侵害保險標的的義務。
受益人是指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由于各種原因造成被保險人不能行使保險金請求權時,有權獲得保險金給付的法人或自然人。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yè)務,并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xù)費的企業(yè)或者個人。(代理賣保險的業(yè)務員)保險代理人以保險人的名義開展業(yè)務,不得超越授權范圍,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保險人承擔。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代理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的保險人的委托。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收取服務費用的企業(yè)。(站在投保人立場)
保險公估人,受保險人或保險客戶委托,辦理保險標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理算等業(yè)務,出具有關報告或證明,并向委托人收取費用的企業(yè)。
(三)保險合同的客體
即保險標的,體現保險利益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或身體。
(四)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付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房地產保險估價分為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評估和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的損失價值或損失程度評估。
保險費是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必須繳納的費用,繳納保險費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
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它與保險價值大小、保險費繳納方式(躉交或按年繳納等)、期限長短、銀行利率水平等多種因素有關。
(五)保險合同的其他事項
保險責任與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免賠率規(guī)定、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如實告知及維護保險標的等義務方面的規(guī)定。
(六)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與終止
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經過約定和承諾兩個步驟后即完成合同訂立。
保險合同一經訂立,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就產生法律效力,即生效。
保險合同依法訂立并生效后,保險活動的各當事人就必須履行各自的義務。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有關內容。
保險合同終止的情形:保險期限屆滿;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義務;保險標的因除外責任原因而滅失;當事人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而終止。
- · 當事人訂立抵押合同時,不得在合同中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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