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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招標代理企業(yè)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理辦法

2000-12-13 14:28    【  【打印】【我要糾錯】

  建市[2002]40號

  第一條 為嚴格建筑市場準入管理,防止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招標代理企業(yè)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行為的發(fā)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yè)資質申報,是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招標代理企業(yè)申報資質的定級、換證(就位)、升級、年檢等。

  第三條 企業(yè)申報資質,必須按照規(guī)定如實提供有關申報材料(包括附件),凡有與其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認定為弄虛作假行為。

  第四條 對于在資質申報中弄虛作假的企業(yè),按照審批權限,分別由建設部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或者本。ㄗ灾螀^(qū)、直轄市)范圍內予以通報,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如下處理:

 。ㄒ唬⿲τ谠谏陥筚Y質換證(就位)、升級中弄虛作假的企業(yè),不批準其申報該類別資質換證(就位)或者升級,并在兩年內不受理其該類別資質申報。

  (二)在資質年檢中弄虛作假,情節(jié)嚴重的,定為年檢不合格,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ㄈ┬略O立企業(yè)申報資質弄虛作假的,不批準其資質,并在兩年內不受理其資質申報。

  對于弄虛作假已騙取資質證書的企業(yè),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資質申報弄虛作假的,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參與資質申報弄虛作假的,由所在機關責令改正,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yè)資質申報的監(jiān)督,對主管范圍內的資質申報企業(yè)有弄虛作假嫌疑或者被舉報的,應當進行核查。

  第七條 申報資質的企業(yè)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資質申報抽查或者核查應予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和原始資料等;對于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和原始資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受理該企業(yè)的資質申報。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延伸閱讀: 招標 代理 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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