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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17 10:3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廳機關各部門,各市(地)建設局(建委)及建設系統(tǒng)歸口各單位,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建設系統(tǒng)行政許可卷宗,保證全省建設系統(tǒng)行政許可卷宗的規(guī)范化、格式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建設系統(tǒng)行政許可所使用的格式文本應當嚴格按照《黑龍江省建設行政許可格式文本》的規(guī)定要求印制。
二、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保存。
三、行政許可卷宗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姓S可卷宗目錄;
。ǘ┬姓S可申請書或者申請人按要求的填寫的登記表;
。ㄈ┬姓S可受理通知書;
。ㄋ模┠軌蜃C明申請人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五)記載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內部審批程序并注明日期及有關人員簽字的資料;
。┬姓S可決定書或者行政許可復印件。
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進行過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卷宗中應當附有關記錄、結論等材料;收費的,卷宗中應當附收費票據或者其復印件。
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和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的有關文書、資料,以及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確認申請登記,不適合單件形成卷宗的,應當統(tǒng)一裝訂保存。
四、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要求,在2006年底前完成對行政許可卷宗的清理規(guī)范工作,省廳將結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對行政許可卷宗清理規(guī)范情況進行抽查。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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