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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0-13 11:1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ㄒ痪虐巳昃旁率丈虾J械诎藢萌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施行)
第一條古樹名木是國家的寶貴財富。為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jù)憲法的有關條款,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凡本市城鄉(xiāng)范圍內(nèi)的下列樹木均屬古樹名木,應加強保護管理。
一、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
二、樹齡在百年以上的;
三、樹種珍貴,國內(nèi)外稀有的;
四、樹形奇特,國內(nèi)外罕見的。
第三條凡樹齡在三百年以上,以及特別珍貴稀有或具有重要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定為市級保護,報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和市人民政府備案,其余古樹名木定為區(qū)、縣級保護、報有關區(qū)、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本市園林部門鑒定列為保護的古樹名木,應統(tǒng)一登記、編號、造冊、建立檔案,并豎立明顯樗,以資識別和保護。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責任。屬于單位所有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保護管理,屬于個人所有的山個人負責保護管理,如自愿出讓的由園林部門收購。
園林部門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古樹名木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予支持配合。
第六條古樹名木一律嚴禁砍伐,不準攀折樹枝,不準剝損樹皮,不準借樹木搭棚、作業(yè),不準在樹上掛物、敲釘、刻劃,在樹冠垂直投影外兩米的范圍內(nèi),不準挖土、堆物、造房、作業(yè),不準傾倒有害的廢水廢渣,禁止其他一切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
第七條負責保護古樹名木的單位或個人發(fā)現(xiàn)樹木有衰萎現(xiàn)象,應及時報告所在區(qū)、縣園林部門,由園林部門組織力量進行搶救,并積極采取復壯措施,梢心養(yǎng)護培植。經(jīng)搶救無效,樹木確已枯死,須經(jīng)園林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查明原因;對確無保留價值的樹、木,山市園林部門予以注銷,發(fā)給處理許可證,方可進行處理。
第八條養(yǎng)護和復壯古樹名木所需費用,由所在單位負責;對經(jīng)費確有困難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由所在區(qū)、縣人民政府和園林部門酌情幫助解決。屈于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應鼓勵其精心養(yǎng)護培植;確需補貼的,由園林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第九條對影響、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生產(chǎn)設施,生產(chǎn)單位應按園林部門提出的期限,采取積極措施,消除其影響、危害。
第十條對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規(guī)劃設訓、征用土地和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注意保護古樹名木,與園林部門共同研究制定避讓或保護措施,不得任意遷移。
如果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確需,無法避讓,非遷移不可的古樹名木,應經(jīng)園林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鑒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對呆護管理古樹名木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區(qū)、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因保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的,由園林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追查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應予嚴肅處理;
對故意破壞古樹名木的,巾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山司法機關依法迫究刑小責任。
第十二條本規(guī)定經(jīng)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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