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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3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根據(jù)《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均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分級 管理權限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進行指導、監(jiān)督。
第四條 招標單位在開標前必須成立評標機構,評標機構根據(jù)招標工程規(guī)模、結構類型等 相應設立,其形式可以是評標小組或評標委員會。評標小組或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邀請有關 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的領導、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組成,負責確定評標辦法和開標后的評標工 作。
第五條 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由招標單位主持,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公 證機關的監(jiān)督和公證下進行。
第六條 投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宣布無效;
。ㄒ唬┪唇(jīng)密封處理的;
。ǘ┪窗凑袠藭筇顚懟蛘邇热莶蝗W舟E模糊、辨認不清的;
。ㄈo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鑒的;
。ㄋ模┯馄谒瓦_的;
。ㄎ澹┩稑藛挝环ǘù砣嘶蛘叻ǘù砣宋械拇砣宋磪⒓娱_標會議的
第七條 開標的一般程序:
(一)宣布評標小組或委員會成員及有關人員名單;
。ǘ┊敱姍z驗和啟封投標書;
。ㄈ┐_定有效投標書;
(四)宣讀有效投標書的報價、工期、工程質量等級或技術標準,對招標書的承諾和不接 受內容的聲明及有關說明;
。ㄎ澹┩稑藛挝唤榻B投標情況;
(六)宣布評標辦法,公布標底;
第八條 開標完畢后,由評標小組或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小組或評 標委員會對投標中不清楚的內容,可要求投標單位澄清和解釋,但不得通過澄清解釋修正或更 改投標書。
第九條 工業(yè)與民用建設工程投標報價在標底價格上下百分之五之間,視為合理報價。如 各投標單位的報價都超過上下限浮動范圍時,應復審標底,標底有誤,調整標底;標底無誤, 改為議標解決。
水利、水電、公路和電力等專業(yè)工程不受此限。
第十條 評標定標必須嚴格執(zhí)行開標前確定的評標辦法。評標小組或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 單位的投標書及有關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比較和評價后,可采取綜合評議法、百分法、合理低 標價法等方式擇優(yōu)提出推薦意見。建設單位根據(jù)評標小組或評標委員會的推薦意見確定中標單 位。
第十一條 中標單位確定后,由招標單位發(fā)出經(jīng)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簽證蓋章的《中標通知 書》(見附件),同時通知未中標單位辦理退還招標文件、圖紙、資料和押金手續(xù)。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書 和投標書的內容簽訂建設工程承發(fā)包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中標單位確定后,建設單位、中標單位須按規(guī)定向招投標管理機構交納招標投 標手續(xù)費。
第十四條 凡違反本規(guī)定的,按《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云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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