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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贛建建字[1998]4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家庭居室裝飾工程質量, 保障房屋的整體穩(wěn)定性和結構安全性,規(guī)范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行為,維護裝飾裝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居民的生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居室裝飾裝修, 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住環(huán)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居住的房屋進行裝修處理的工程設計、施工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省內對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管理。各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管理。

第二章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市場管理

  第五條 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 對居住的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必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采婕敖ㄖ黧w和承重結構變動,以及明顯加大荷載的裝飾裝修,均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房屋安裝鑒定機構對其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綜合鑒定,并在20天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房屋安裝鑒定機構的批準書,向房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xù),并領取施工許可證。

 。ǘ┎簧婕安鸶闹黧w結構或加大荷載的居室裝飾裝修,應到房屋產權單位登記、備案,實施物業(yè)管理小區(qū)的應到物業(yè)管理單位登記備案。

  第六條 凡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單位, 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具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范圍的《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yè)執(zhí)照》。

  對于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的個體從業(yè)者,必須待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務工證明、本人身份證、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臨時居住證,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領取《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資格證書》。

  第七條 申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資格證書》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和提供以下資料:

  (一)持有其戶口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外出務工證明;

  (二)在其務工所在地有固定的辦公或居住場所,持有租房合同,并在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了暫住人口手續(xù);

  (三)有6名以上(含6名)不同工種并已取得家庭裝修《職業(yè)技能崗位證書》的合伙人員,有推選的負責人;

  (四)有相應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機具和設備;

  (五)具有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賠償支付的能力(不少于3萬元);

  經審查合格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建設廳委托的行業(yè)協會發(fā)給《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由省建設廳統(tǒng)一印制。

  第八條 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資格證書》的,還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個體營業(yè)執(zhí)照》。

  第九條 凡沒有取得《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 或《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資格證書》以及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和個人,不準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

  第十條 從事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

 。ㄒ唬┦褂玫难b飾材料和室內配套設施產品,要有出廠合格證書和產品說明書,不得以次充好,弄虛作假;

 。ǘ施工工藝符合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要求,不得偷工減料,粗制濫造;

  (三)不得野蠻施工破壞房屋承重結構,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強迫交易;

 。ㄎ澹⿵氖录彝ゾ邮已b修活動的企業(yè)不得冒用其他企業(yè)名稱,不得出讓證、照;

 。┎坏们趾用窈推渌洜I者的權益;

  (七)國家和本省的其他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市、 縣可逐步建立有形的家庭裝飾裝修市場,組織有經驗、重合同、守信譽的裝飾設計、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營銷廠家入駐市場,為居民進行家庭裝修選擇材料、選擇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等活動提供交易場所。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交易市場可以開展技術咨詢、價格指導、質量評估、受理投訴等綜合服務,以滿足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消費者和經營者的需求。

第三章 家庭居室裝修工程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 凡承接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以及其他有關的標準、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三條 除自行安裝裝修外, 居民應選擇具有《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或《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資格證書》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或個體企業(yè)承接居室裝修工程。

  第十四條 家庭居室進行裝修, 必須保證建筑結構使用安全,不得破壞承重墻,任意開窗打洞,拆除連接陽臺門窗下的墻體,擴大原有門窗尺寸;

  不得超額增加樓地面荷載,在室內砌墻,超負荷吊頂,安裝大型燈具等;

  不得任意刨鑿頂板或切斷樓板中受力鋼筋;

  不得破壞廚房、廁浴間地面防水層;

  不得未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任意拆改水、電、衛(wèi)、燃氣等配套設施:

  不得使用任何裝飾材料遮蓋煤氣管道及氣表;

  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裝飾材料等。

  凡違反本條規(guī)定造成后果應承擔法律、經濟責任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五條 居民家庭裝修, 應到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交易市場去選擇施工單位,并委托市場質量監(jiān)督部門進行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凡在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交易市場成交的家庭裝飾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可向市場投訴處投訴,或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四章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與價格管理

  第十七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在開工前, 家庭居室業(yè)主與承接裝修施工方之間,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以書面形式簽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合同。

  江西省統(tǒng)一使用由江西省裝飾行業(yè)協會印制的《江西省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合同》文本(該合同參照建設部委托中國建筑裝飾協會提供之樣本,結合本省實際,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監(jiān)制),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八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l(fā)包方與承包方的姓名或單位、住所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其中個體裝飾裝修從業(yè)者還應填寫本人身份證和上崗證書、注冊登記的號碼;

 。ǘ┘揖友b修的面積、項目、材料供應方式,質量要求以及驗收方法;

 。ㄈ┕こ痰拈_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提前竣工或延誤工期的責任和獎罰;

 。ㄋ模┓猪椆こ套龇ㄕf明;

 。ㄎ澹┎牧鲜褂脝危嗣鞑牧闲吞枴⒁(guī)格、品牌、等級等);

 。┕こ掏旯ず蟊P薜膬热莺推谙;

 。ㄆ撸┭b修工程總價和付款、結算方式;

  (八)合同變更和解除條件;

  (九)違約責任和糾紛處理途徑;

  (十)合同生效方式;

 。ㄊ唬╇p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它條款。

  第十九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價格, 根據市場競爭,優(yōu)質優(yōu)價的原則,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條 凡在家庭裝飾裝修交易市場內進行交易發(fā)生的裝飾裝修糾紛,可向市場投訴處進行投訴,或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章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企業(yè)現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施工,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對鄰近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承接家庭裝修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yè)人員和業(yè)主及相鄰居民的安全。

  作業(yè)中如發(fā)生事故,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產生的各種廢棄物應及時清運,嚴禁亂堆亂放;嚴禁從樓上向地面或垃圾道、下水道拋棄廢棄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 因進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而造成的相鄰居民住房管道堵塞、漏水、斷電、斷水、物品破壞等,應由發(fā)包人負責修復和賠償。如屬承包人的責任,由發(fā)包人找承包人負責修復和賠償。

第六章 原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地、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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