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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2001-05-31 14:51    【  【打印】【我要糾錯】

  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01年5月30日通過,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xiāng)道的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公路路產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保護公路路產的義務,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內違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但其對國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監(jiān)督職責,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公安、林業(yè)、土地、建設、規(guī)劃、工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積極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路產管理

  第六條 原有公路改變使用性質的,由有關單位申請,國道按國家規(guī)定,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報國務院或者原公路規(guī)劃編制機關批準;省道經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縣道經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鄉(xiāng)道經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公路劃定為城市道路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公路路產。凡損壞公路路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公路路產損壞的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價格、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在下列范圍內,不得進行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實施爆破作業(yè)等活動:

  (一)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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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其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路段設置車輛軸載自動檢測裝置。設置檢測裝置不得收取檢測費用,不得妨礙公路暢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理權限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在公路沿線設置公路標示、標線;對經鑒定達不到設計荷載的公路、公路橋梁等,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荷載等標志;對損壞的公路、公路橋梁、隧道、公路標志及交通安全設施,應當及時修復;妨礙車輛安全通行的,在修復前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公路建設、養(yǎng)護應當按照工程設計的指定地點傾倒土石等雜物。

  第十一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yè)的,應當在施工現場兩端設置規(guī)范的施工標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證車輛安全通行。

  通過施工現場的車輛不遵守施工現場交通秩序,造成施工路面和設施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承擔修復費用。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車輛違章或者交通事故時,對涉及公路路產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交通主管部門協(xié)同處理。

  第三章 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管理

  第十三條 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是指公路兩側邊溝、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欄外緣以外,國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縣道不少于十米、鄉(xiāng)道不少于五米、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不少于一百米的區(qū)域。

  新建、改建的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自公路規(guī)劃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由規(guī)劃內的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guī)定劃定并予公告。

  第十四條 原穿越城鎮(zhèn)的公路路段兩側建筑控制區(q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規(guī)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確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規(guī)劃和新建村鎮(zhèn)、開發(fā)區(qū),應當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對應布局建設,防止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暢通和交通安全。

  第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yǎng)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qū)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以及修建公路服務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劃定前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以及依法設置的公路服務設施,不得改建、擴建。

  因公路建設需要拆遷前款規(guī)定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或者補償。

  高速公路服務設施的規(guī)劃、建設,應當與高速公路的規(guī)劃、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七條 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內設置廣告牌,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并向有關部門辦理法定手續(xù)。

  在公路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內種植樹木、設置廣告牌和橫跨公路的管線等設施,不得遮擋燈光信號、交通標志,不得影響安全視距。

  第四章 公路路容路貌管理

  第十八條 國道、省道、縣道兩側已征用土地的綠化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規(guī)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不得任意砍伐、采摘、踐踏公路綠化帶的樹木、花草。

  第十九條 國道、省道、縣道兩側建筑控制區(qū)內依法設置的廣告牌、路名牌、地名牌等設施,應當規(guī)范、整潔、完好。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公路路面整潔的義務,不得向公路拋撒、排放雜物或者污水。來往車輛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拋撒滴漏。污染公路的,應當及時清理或者承擔清理費用。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公路路政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公路監(jiān)督檢查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不得影響車輛正常通行,并應當著裝整齊,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公路監(jiān)督檢查人員對各種侵占、損壞公路路產以及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內違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的行為,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不改正的,可暫扣施工作業(yè)的工具;情節(jié)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對違法堆放的物品和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采取必要的清理、拆除措施,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對損壞公路路產拒不接受處理而駕車逃逸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機關或者單獨進行攔截,并責令其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處理后方得駛離,由此發(fā)生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暫扣由交通主管部門發(fā)放的證件。

  第二十四條 被依法暫扣物品、證件的當事人,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到交通主管部門接受處理。對當事人前來接受處理的,交通主管部門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逾期一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交通主管部門有權對暫扣物品依法進行處理。

  交通主管部門暫扣物品、證件,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統(tǒng)一的暫扣憑證,在當事人接受處理后,必須立即將暫扣的物品、證件歸還;因保管不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原有公路使用性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車輛超過軸載質量擅自上路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承運人按指定地點自行卸去超過的部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公路施工單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影響公路暢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公路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建設、養(yǎng)護公路過程中,不按照指定地點傾倒土石等雜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清除或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向河道傾倒土石等雜物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一)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從事經營性車輛加水或者填塞公路邊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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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經批準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內改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和公路服務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新增的部分;逾期仍未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內擅自設置廣告牌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違法審批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由審批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交通主管部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中侵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高速公路及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林業(y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路路產是指公路、已征用的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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