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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設工程報建管理辦法

1996-10-01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青建法(1996)445號

  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

  關于印發(fā)《青海省建設工程報建管理辦法》等四個規(guī)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州、地、市建設局,省級有關廳、局、委、辦,省人民銀行及各專業(yè)銀行,省級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有關建設單位:

  現(xiàn)將《青海省建設工程報建管理辦法》、《青海省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青海省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管理機構資格管理辦法,》、《青海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第一條 為了有效掌握全省建設規(guī)模,規(guī)范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程序,加強建筑市場管理,根據建設部《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和《青海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興建的,投資額在50萬元(含本數(shù),下同)以上或建筑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均實行報建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土木建筑、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及建筑裝飾裝修等固定資產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工程項目。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建設工程報建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州(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分級管理權限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建設工程報建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xù),同時交驗工程項目的立項批準文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及批準的建設用地等其他有關文件。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報建內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地點、投資總額、工程規(guī)模、資金來源、計劃開、竣工日期、工程籌建情況、發(fā)包方式等。

  第七條 建設單位按下列程序進行報建:

 。ㄒ唬┏直巨k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有關批文和證明,按分級管理權限,到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工程項目報建表》(表式附后);

 。ǘ┌础督ㄔO工程項目報建表》的內容及要求如實認真填寫;

  (三)向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日報建表》。

  第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和工程規(guī)模有變化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到原報建部門進行補充登記。

  第九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下列幾方面對建設工程項日報建實施管理:

 。ㄒ唬┴瀼貙嵤肚嗪J〗ㄖ袌龉芾項l例》及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方針政策;

 。ǘ┌凑展芾頇嘞揶k理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登記工作;

  (三)對報建的工程建設項回進行核實、分類、匯總;

 。ㄋ模┫蛏霞壷鞴懿块T提供綜合的建設工程項日報建情況,掌握分析本行政區(qū)域建設規(guī)模;

  (五)查處隱瞞不報違反規(guī)定建設的行為。

  第十條 凡未報建的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項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不得辦理招標投標手續(xù),不得發(fā)放施工許可證,違者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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