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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城鎮(zhèn)房屋裝修管理實施辦法

1996-05-07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慈政[1996]32號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zhèn)房屋裝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根據(jù)《浙江省城鎮(zhèn)房屋裝修管理辦法》和《寧波市城鎮(zhèn)住房裝修管理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房屋裝修是指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合,開鑿墻體、樓地面,移動門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結構,增設房屋分隔結構,改變房屋外觀等行為。

  第三條 本市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已竣工房屋的裝修,均須遵守本辦法。單體獨戶的么有住宅裝修原則上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房屋裝修應符合城市規(guī)劃、交通、消防、安全、衛(wèi)生和綠化等有關規(guī)定,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通風采光。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處是本市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房屋裝修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房屋裝修主管機關)。

  城建、規(guī)劃、公安、工商、工程質量監(jiān)督、衛(wèi)生、文化等部門及鎮(zhèn)人民政府、居(村)民委會和房屋開發(fā)、物業(yè)管理等有關單位應根據(jù)各自的職責,配合房屋裝修主管機關做好房屋裝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裝修申請和竣工驗收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如需裝修房屋,應向房屋裝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jīng)領取裝修許可單后,方可實施裝修。

  第七條 申請書應載明裝修項目、具體部位、裝修時間等內容,并出示產權人及房屋所有權證等有效證件。

  住宅裝修還應提供裝修示意圖;非住宅裝修須提供房屋圖紙和裝修設計方案圖紙;主要街道的臨街房屋因裝修需變動房屋外觀的須出具規(guī)劃部門審批意見;商場、娛樂場所、飯店、旅館等公共場所和大型房屋裝修還需出具建工、消防等有關部門的審批意見,并委托市建筑安裝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實行質量監(jiān)督。

  第八條 房屋裝修主管機關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5天內(非住宅7天內)派人到現(xiàn)場實地勘測,核定裝修項目、具體部位、時間等事項,符合裝修條件的,即發(fā)給房屋裝修許可單,并收取裝修預算額10%的保證金;不符合條件的,即發(fā)出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人在領取房屋裝修許可單后,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裝修許可單核定事項的,須辦理變更申請手續(xù)。

  第十條 房屋裝修竣工后,申請人應及時報告房屋裝修主管機關。房屋裝修主管機關應在接到報告后3天(非住宅7天)內組織有關部門現(xiàn)場驗收,符合裝修要求的簽發(fā)驗收合格單,并退還保證金本息,保證金利息按行政事業(yè)單位存款利息支付。

  第三章 房屋裝修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 住宅房屋裝修禁止下列行為:

  1、拆改柱、混凝土梁承重構件;

  2、拆除窗間墻上挖洞;

  3、在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挖洞;

  4、在懸挑陽臺拖梁受力部位的墻體挖洞;

  5、磚墻移位;

  6、拆除房間的分間磚墻;

  7、在樓面基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

  8、架空層中拆動墻體的一切行為;

  9、其它損壞房屋結構及設施的行為;

  第十二條 住宅房屋裝修根據(jù)實際情況可經(jīng)批準同意的項目:

  1、在兩房之間的墻上開門,但洞口至少離開陰角250毫米,寬度最大不得超過一扇標準門(900毫米);

  2、在墻上挖鞋櫥、壁櫥,寬度控制在800毫米以內,洞口離墻邊(門洞口)370毫米,但在一道墻上只能開一只洞口;

  3、門移位;

  4、浴缸邊墻上挖一只寬度 800毫米以內的壁龕;

  5、窗改為落地門;

  6、改裝戶表內自來水管道,但不能損壞樓地面層。

  第十三條 住宅房屋室內裝修可免辦報批手續(xù)的項目:

  1、墻面進行粉刷、油漆和噴涂。

  2、裝釘護墻板、粘貼墻紙、瓷磚、面磚。

  3、鋪木地板、塊料面層、吊平頂。

  4、鋪設照明線、安裝開關盒。

  5、安裝浴缸、鋪設灶。

  6、增設輕質分隔墻、小型閣板和吊櫥。

  第十四條 非住宅房屋裝修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取得建成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住宅房屋裝修必須具有一定專業(yè)技術的施工人員施工,逐步推行持征上崗。

  房屋裝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范標準進行施工,嚴禁超越核定裝修范圍及其它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裝修行為。

  第十五條 房屋裝主管機關有權對房屋裝修進行現(xiàn)場檢查、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違章應有主時予以制止和糾正,房屋裝修施工人員和申請人應當接受檢查、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房屋使用人和所有權人應當愛護和合理使用房屋,對破壞房屋結構和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勸止和舉報。

  第十七條 房屋已裝修的部位,拆除后會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拆除。

  第十八條 嚴重損壞的房屋和有險情的房屋,應先修繕加固,達到使用標準后方可進行裝修,危險房屋不得裝修。

  第十九條 房屋裝修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

  第二十條 裝修房屋造成毗連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損害的,受損害人有權要求直接責任人賠償損失,恢復原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房屋使用人或所有權人未取得房屋裝修許可單而進行房屋裝修的,由房屋裝修主管機關責令其停工和補辦手續(xù),并處責任人:住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非住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裝修條件的,責令其恢復原狀,并處責任人:住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非住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未按核準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圖進行施工的,責令共糾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無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或超越批準資質等級從事非住宅房屋裝修設計、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賠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其他規(guī)定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房屋裝修主管機關管理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拒絕、阻礙房屋裝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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