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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2001-05-10 14:16    【  【打印】【我要糾錯】

  泰政發(fā)[2001]93號

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zhí)行。

  

  二○○一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對外勞務合作事業(yè)持續(xù)、快速、健康、有序發(fā)展,加強全市對外勞務合作工作的管理,維護外派勞務人員和外派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外經貿主管部門以及各市、區(qū)外經貿主管部門是對外勞務合作工作的業(yè)務歸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市和各市、區(qū)對外勞務合作工作的管理、指導、協(xié)調。

  

  第二章 外派勞務人員的選派

  第三條 外派勞務人員系指外派單位按照與國(境)外有關政府機構、團體、企業(yè)、私人雇主所簽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合同規(guī)定,派出從事經濟、科技、社會服務等活動的各類專業(yè)勞務人員。

  外派單位系指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具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yè)。

  外派勞務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系指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批準具有法人資格,受外派單位委托招收外派勞務人員并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有關手續(xù)的企業(yè)。

  第四條 外派單位在選派勞務人員時,必須對外派勞務人員的政治、業(yè)務和身體等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如下:

 。ㄒ唬┱螚l件:外派的勞務人員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思想健康,作風正派,遵守紀律,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規(guī)定。

  下列人員不得派出: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人員;

  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人員;

  4、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

  5、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以及公安、國家安全機關限制出境的人員;

  6、近三年內在境外曾因本人原因違反合同帶頭鬧事而被外方遣返以及違反合同私自出走、跳槽的各類勞務人員。

 。ǘI(yè)務條件:有專業(yè)技能,能夠按照合同規(guī)定完成出國任務。

 。ㄈ┥眢w條件:年滿18周歲,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證明身體健康,符合國家對出境人員體檢規(guī)定和派往國家(地區(qū))的規(guī)定,能夠適應國(境)外具體勞務工作。

  (四)本人自愿,父母或配偶同意。

  第五條 外派單位一般應在本市范圍內選派勞務人員,選派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外派勞務人員審批手續(xù)按《江蘇省辦理外派勞務人員出國手續(xù)的暫行辦法》的辦理。

  外派單位在本市范圍選派勞務人員(含外地區(qū)通過本地中介機構招收本市勞務人員)的,必須將外派勞務人員名單抄報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家安全機關。

  第六條 外派單位與外派勞務人員必須簽訂勞務合同。合同必須遵守現行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省、市現行政策。外派單位有義務將合同條款內容向外派勞務人員進行如實、明確的解釋。合同必須明確勞務人員的工作待遇和工作、生活條件,嚴禁隱瞞事實或欺騙勞務人員。勞務人員要在全面了解合同所規(guī)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和職責后方可簽約。

  第七條 外派單位在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前對其收取服務費(即管理費和手續(xù)費),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外經貿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禁止以任何理由亂收費。

  第八條 為保證外派勞務人員履行勞務合同,外派單位可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不超過勞務合同工資總額20%的履約保證金。外派勞務人員履行了勞務合同并按期限回國的,外派單位應如數退還履約保證金。

  第九條 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前的各項費用,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體檢費、培訓費、公證費、考試費、個人行李費以及合同規(guī)定個人承擔的差旅費等,按實際付費金額自行負擔。

  第十條 金融機構對于一次性繳納出國服務管理費及保證金有困難的勞務人員積極予以貸款支持。勞務人員可以本人或親屬有效資產進行抵押,也可采取親屬、朋友聯(lián)合擔;蚱渌行5男问较蛩诘亟鹑跈C構申請貸款。金融機構可根據《江蘇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外派勞務出國(境)任務批件》、《江蘇省外派勞務人員名單》、外派單位相關證明等,辦理有關貸款手續(xù)。

  第十一條 外派單位及中介機構必須對外派勞務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對已被外方考試錄用的外派勞務人員,要在外經貿部批準設立的“外派勞務培訓中心”進行專門培訓,并由國家安全、公安、外辦、外經貿等部門指派專人對其進行國家安全和外事教育及遵章守紀等一系列教育。

  第三章 外派勞務人員的境外管理

  第十二條 對已派出的勞務人員,外派單位及中介機構應實行跟蹤管理,通過外方了解和掌握勞務人員的工作、生活情況,教育和督促他們遵紀守法、履行合同;同時督促外方提供合同規(guī)定的勞務人員必需的工作、生活條件,確保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外派單位對人數少、從業(yè)分散的勞務人員的管理,可采取勞務人員自主管理的方法;對人數相對集中的成建制勞務人員的管理,外派單位要選派專職管理人員或在國外設立專門管理機構,加強現場管理。

  第十三條 在勞務人員發(fā)生工傷、患重病、死亡時,外派單位要根據合同及所在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協(xié)助外方及時妥善處理。如勞務人員因身體原因被遣返,外派單位在其入境前必須及時報告泰州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第十四條 外派勞務人員在境外必須遵守所在國(地區(qū))的法律和法規(guī),尊重當地風俗,嚴禁參加任何形式的反動組織和非法活動。勞務人員在境外違反合同、違法亂紀,被外方遣返回國及私自出走的,外派單位必須迅速采取措施,查清事件情況,及時向所在市、區(qū)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告,并填寫《被遣返外派勞務人員情況報告表》和《外派勞務出走情況報告表》,由各市、區(qū)外經貿主管部門向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匯報,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及時向市外辦、公安和國家安全部門通報情況,并將有關情況通報至被遣返或出走的勞務人員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派出所、所在單位,共同做好查處和勸歸工作。對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被遣返外派勞務人員,由被遣返者所在地公安機關派專人協(xié)助外派單位帶回教育。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發(fā)現外派勞務人員在境外參加反動組織和從事非法活動的,外派單位必須及時報告國家安全、公安等相關部門,對回國后仍進行非法活動的依法予以嚴懲。

  第四章 勞務糾紛的處理

  第十五條 外派單位與外方發(fā)生勞務糾紛,外派單位要在維護合同嚴肅性的基礎上,堅持合理合法的原則,切實維護中方的正當權益,處理要先采取協(xié)商的辦法,協(xié)商無效后,可根據勞務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外派單位及中介機構與勞務人員發(fā)生勞務糾紛,糾紛雙方要認真履行對外合同,堅持依法辦事。糾紛處理可采取協(xié)商調解等途徑直至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勞務人員與外方發(fā)生勞務糾紛,外派單位及中介機構首先要承擔起解決糾紛的責任,要派專人及時了解事實真象,根據合同條款確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做好糾紛雙方的工作,避免事態(tài)擴大和激化。必要時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匯報,由我國駐外經商機構進行協(xié)商,外派單位和外派勞務人員必須服從我國駐外經商機構的協(xié)調意見。

  第十八條 與外方簽訂的勞務合同,未能履行或部分未能履行、外方雇主拒絕或拖延支付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所得,如非因外派勞務人員責任造成,外派單位及外派勞務中介機構應負責交涉,交涉不成,應按比例減收服務費。

  第十九條 外派勞務人員未能履行勞務合同或滯留不歸的,無權要求退還服務費、履約保證金及其自行負擔的費用。

  第五章 中介機構的設立和管理

  第二十條 中介機構的設立須符合下列條件(包括外地區(qū)外派單位在我市設立分支或子公司):

  (一)有明確的企業(yè)章程和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

 。ǘ⿹碛信c經營業(yè)務規(guī)模相適應的資金、固定經營場所及組織實施業(yè)務所需的其他物質條件;

  (三)擁有熟悉并遵守外經法規(guī)政策、熟練掌握外派勞務業(yè)務操作程序的工作人員;

  (四)持有外派單位由外經貿部頒發(fā)的《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及上述企業(yè)準許為其招聘勞務的授權委托書;

  (五)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證明;

  (六)具備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上述材料并在《企業(yè)申請開業(yè)登記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發(fā)照。

  第二十一條 中介機構要在國家規(guī)定的各項政策、法規(guī)范圍內開展對外勞務合作中介業(yè)務。各市(區(qū))中介機構應接受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與外派單位進行對外勞務合作業(yè)務時,必須認真細致地進行前期調查論證和可行性研究,并定期向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匯報業(yè)務開展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在經營活動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中介機構,視情節(jié)輕重,外經貿主管部門建議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ㄒ唬┰诮洜I活動中發(fā)布虛假廣告,簽定虛假合同,嚴重損害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

 。ǘ┻M行不正當競爭,嚴重擾亂對外勞務經營秩序;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務人員亂收費或騙取勞務人員錢財的;

  (四)抽逃公司注冊資本的;

 。ㄎ澹┮l(fā)勞務糾紛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社會安定團結的;

 。┳垣@得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一年內無明顯外經業(yè)績或將公司轉租他人經營的。

  第二十三條 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地區(qū)招聘外派勞務廣告。中介機構及外地區(qū)的外派單位和中介機構需在本市媒體上發(fā)布招聘勞務廣告的,必須填寫《招聘外派勞務廣告申請表》,并持以下材料向發(fā)布廣告地區(qū)外經貿主管部門申報:

 。ㄒ唬┩馀蓡挝晃袝蚝贤;

 。ǘ┩馀蓡挝弧秾ν饨洕献鹘洜I資格證書》復印件。

  經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并注明廣告有效期后,可到當地媒體發(fā)布廣告。

  各市(區(qū))中介機構及外地區(qū)的外派單位和中介機構需到市級相關媒體發(fā)布招聘廣告,除具備上述規(guī)定材料和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外,必須經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后方能發(fā)布。

  第二十四條 招聘外派勞務人員廣告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嚴禁發(fā)布任何違法、虛假廣告。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招聘外派勞務廣告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任何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單位及個人不允許以任何形式發(fā)布招聘外派勞務廣告。

  第二十五條 外經貿主管部門參與對中介機構的年度檢驗。凡通過年檢的中介機構,可繼續(xù)開展外派勞務中介業(yè)務活動;未通過年檢的中介機構,不得再開展外派勞務中介業(yè)務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勞務性質的外派研修生。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公民個人出境自謀就業(yè)辦理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一、《泰州市被遣返外派勞務人員情況報告表》(略)二、《泰州市外派勞務出走情況報告表》(略)三、《招聘外派勞務廣告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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