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性法規(guī) > 正文
2004-04-05 11:5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
《寧波市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處理辦法》已經2004年3月2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金德水
二○○四年四月五日
第一條 為優(yōu)化寧波市投資環(huán)境,及時、公正地處理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投訴,維護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商獨資企業(yè)及其投資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提請政府有關機構協調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寧波市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協調中心(以下簡稱市協調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授權處理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的專門機構。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協調機構為市協調中心的網絡機構(以下簡稱網絡受訴機構)。
市協調中心和網絡受訴機構以下合稱受訴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適用的投訴范圍包括:
。ㄒ唬┱块T或其他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損害投訴人合法權益的;
(二)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各方發(fā)生糾紛的;
。ㄈ┩馍掏顿Y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與其他企業(yè)發(fā)生糾紛的;
(四)其他損害投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 投訴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投訴內容盡可能具體、明確,并附上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六條 投訴應當一事一訴。多個投訴事項涉及同一行政部門的,可合并投訴。
第七條 投訴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過約見、信函、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投訴。
第八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網絡受訴機構都可受理的投訴,由先接到投訴的網絡受訴機構受理。
網絡受訴機構之間發(fā)生受理爭議的,由市協調中心指定受理。
網絡受訴機構協調處理有困難的,可由市協調中心受理。
第九條 在協調處理時涉及投訴人的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受訴機構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條下列情況受訴機構不予受理:
。ㄒ唬┠涿对V;
。ǘ┩对V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
。ㄈ┩对V事項已經進入行政復議、仲裁或司法程序。
第十一條 受訴機構接到投訴后,應當在3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投訴,決定予以受理;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但不屬于本受訴機構受理的投訴,應當移送至相應受訴機構,并書面告知投訴人;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
對可能導致事態(tài)激化的投訴,受訴機構應當在審查前做好調解工作。
第十二條 受訴機構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將協調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投訴事項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延長30日,并告知投訴人,確有特殊情況的,經市對外開放領導小組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并告知投訴人,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投訴人對網絡受訴機構協調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協調處理結果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協調中心申請重新協調。市協調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網絡受訴機構應當將投訴協調處理結果及時報市協調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就投訴事項申請行政復議、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或投訴人撤回投訴的,投訴終結。
第十六條 被投訴人威脅、壓制、刁難、誹謗和打擊報復投訴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受訴機構對協調處理投訴過程中發(fā)現有關政府部門、機構或企業(yè)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或犯罪的,應當移交紀檢監(jiān)察部門或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 受訴機構工作人員在協調處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在本市依法設立的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投資企業(yè)及其投資者的有關投訴,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4年3月6日發(fā)布的《寧波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訴辦法》同時廢止。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