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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1998-08-14 11:11    【  【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經(jīng)濟發(fā)展,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工程設施是指:

 。ㄒ唬┏鞘械缆罚很囆械、人行道、路肩、路邊坡、路邊溝、廣場、公共停車場、隔離帶、路堤、街頭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道路護欄;

 。ǘ┏鞘袠蚝簶蛄海⒔粯、高架橋)、涵洞、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管道、暗渠、明溝、窨井、泵站、污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

 。ㄋ模┏鞘械缆氛彰髟O施:城市道路、廣場、橋涵等處的照明設施。

  第三條 西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市政工程設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區(qū)、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市政工程設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養(yǎng)護和維修。

  市規(guī)劃、公安交通、工商、環(huán)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先地下后地上和建設、管理、養(yǎng)護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市政工程設施的義務,有制止、檢舉損害市政工程設施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規(guī)劃與建設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城市總體規(guī)劃,制定市政工程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和養(yǎng)護維修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政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由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

  城市住宅小區(qū)、開發(fā)區(qū)內的市政工程建設,應當納入住宅小區(qū)、開發(fā)區(qū)的開發(fā)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第八條 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經(jīng)驗收合格,方可辦理竣工手續(xù)并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返工。

  建設項目實行保修制度。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九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的養(yǎng)護和維修,定期巡視檢查,保持路面平整、設施完好。

  第十條 城市道路的養(yǎng)護、維修工程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修復竣工。施工現(xiàn)場應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保障行人和車輛安全。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養(yǎng)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tǒng)一標志;執(zhí)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設置建筑物和構筑物;

 。ㄈ┞膸к嚒㈣F輪車或者超重、超長、超高車輛未經(jīng)批準在道路上行駛;

 。ㄋ模┢渌麚p壞、侵占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接規(guī)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領取許可證后,方可按批準的期限、范圍、地點占用。

  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清理現(xiàn)場。

  第十四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持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挖掘修復費,取得挖掘許可證后,方可按規(guī)定挖掘。

  城市道路不得在冬季(從當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開挖,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加倍收取挖掘修復費。新建、改建的道路5年內不得開挖,大修后的道路3年內不得開挖,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

  挖掘城市道路應根據(jù)工程量分段實施,每段須在7日內完工復原。少數(shù)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在7日內完工復原的,挖掘單位應說明理由,并提供不能在7日內完工復原的分析論證報告,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批準的期限完工復原。

  第十五條 因基建施工等原因,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須經(jīng)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事先發(fā)布通告。

  第十六條 因地下管線發(fā)生突發(fā)性事故需要開挖城市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挖掘單位或個人應在24小時內按照規(guī)定補辦批準手續(xù)。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的收取,按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四章 城市橋涵管理

  第十八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橋涵設施的養(yǎng)護和維修,保證橋涵安全,防止發(fā)生意外事故。

  第十九條 在城市橋涵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橋涵及其附屬設施;

  (二)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ㄈ┏捃囕v未經(jīng)批準或未采取防范措施擅自通過;

 。ㄋ模┢渌麚p壞橋涵和威脅橋涵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超過橋涵負荷量的機動車輛過橋時,必須事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五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保障排水設施完好。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ㄒ唬⿹p毀、拆建、堵塞、占用排水管渠及附屬設施,擅自在排水管渠截流取水;

 。ǘ┥米栽诔鞘械缆放潘芫上圈占用地或興建構筑物、建筑物;

 。ㄈ┫蚺潘芮欧庞卸居泻Α⒁兹家妆kU物品;

 。ㄋ模┫蚺潘䞍葍A倒垃圾、渣土、雜物或排入建設施工中的灰漿、泥漿以及直接排入糞便;

  (五)擅自接入排水管渠或改動排水設施;

  (六)其他妨礙、損害排水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其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由于單位或個人的行為造成城市排水設施損壞的,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城市排水設施發(fā)生故障或遇到險情需要截水搶修時,有關單位或個人接到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的通知后,必須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污水排放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凡利用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水許可手續(xù),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管道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負責養(yǎng)護與維修,接戶支管由排水用戶負責養(yǎng)護與維修。

  第二十七條 因使用不當造成城市排水設施堵塞、冒溢的,由責任者承擔疏通費用。

  第二十八條 任何建筑物都不得占壓城市排水管線。確需臨時壓占的,須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guī)定限期清除。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養(yǎng)護與維修。

  第三十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米耘实锹窡魲U,故意打砸路燈設施;

 。ǘ┥米栽诔鞘械缆仿窡魲U上架線、安置其他設施;

 。ㄈ┩当I或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ㄋ模┥米越佑贸鞘械缆氛彰麟娫;

 。ㄎ澹┰诔鞘械缆氛彰髟O施周圍堆放物料、違章建筑、挖坑取土;

 。┢渌麚p壞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需要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必須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繳納費用。因特殊原因暫用城市道路照明電源的,應當經(jīng)供電部門同意,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并繳納電費。

  第三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必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施工作業(yè)可能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必須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條 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的樹木,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園林部門處理。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責令改正,可并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丛诔鞘械缆肥┕がF(xiàn)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ǘ┱加贸鞘械缆菲跐M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xiàn)場的;

 。ㄈ┮栏接诔鞘械缆方ㄔO各種管線、桿線,不按規(guī)定辦理批準手續(xù)的;

  (四)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規(guī)定補辦手續(xù)的;

  (五)未按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xù)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辦理排水許可手續(x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辦手續(xù),可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zhí)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復議或訴訟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西寧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八年十月五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西寧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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