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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2002-03-01 11:29    【  【打印】【我要糾錯】

  蘇州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發(fā)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歷史記錄。城建檔案工作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把城建檔案事業(yè)納入城市建設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保證城建檔案事業(yè)和城市發(fā)展相適應。

  第五條 城建檔案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安排足夠的經(jīng)費,確保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tǒng)、安全。

  第六條 市、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蘇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是城建檔案管理的專門機構,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本轄區(qū)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業(yè)務管理機構的業(yè)務指導。

  第七條 城建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城建專業(yè)、檔案專業(yè)和相關專業(yè)知識,接受繼續(xù)教育和專業(yè)培訓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 對在城建檔案工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或向國家捐贈城建檔案的單位、個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城市建設檔案范圍

  第九條 城建檔案包括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業(yè)務管理與業(yè)務技術檔案、城市基礎資料以及建設部、國家檔案局確定的其他城建檔案資料。

  第十條 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工業(yè)、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各類工業(yè)建筑與住宅、辦公、文化、教育、衛(wèi)生、體育、商業(yè)、金融、保險等建設工程檔案;

 。ǘ┦姓A設施工程,包括道路、橋梁、廣場、停車場、照明、涵洞、排水、泵閘、污水處理等建設工程檔案;

 。ㄈ┏鞘泄没A設施工程,包括給水、供氣、供熱、供電、公交場站、輕軌、地鐵、電信、郵政等建設工程檔案;

 。ㄋ模┏鞘薪煌ɑA設施工程,包括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等建設工程檔案;

  (五)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包括公園、游樂園、動物園、植物園、城市綠地、古樹名木、風景名勝區(qū)、城市雕塑工程檔案;

  (六)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七)村鎮(zhèn)建設工程,包括建制鎮(zhèn)、集鎮(zhèn)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ò耍┏鞘协h(huán)保、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ň牛┸娛鹿こ虣n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qū)和軍事管理區(qū)以外的穿越市區(qū)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第十一條 業(yè)務管理與業(yè)務技術檔案包括:

  全市建設系統(tǒng)各專業(yè)部門(包括城市規(guī)劃、勘測、設計、施工、監(jiān)理、園林、風景名勝、環(huán)衛(wèi)、市政、公用、房地產(chǎn)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yè)務管理和業(yè)務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 城市基礎資料包括:

 。ㄒ唬 城市歷史沿革、地名、自然、經(jīng)濟狀況;有關城市規(guī)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計劃、統(tǒng)計、技術規(guī)程規(guī)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城市建設發(fā)展史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ǘ┪奈锕袍E:包括歷史文化遺跡、遺址、古建筑、紀念性建筑、宗教建筑、歷代名人故居的歷史照片、圖紙、歷史記載、修繕記錄和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資料。

  第三章 城建檔案的編制和報送

  第十三條 各城建檔案館(室)負責接收保管需長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檔案資料。具體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建設系統(tǒng)各單位的業(yè)務管理、業(yè)務技術檔案和有關單位的城市基礎資料等應當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單位保管使用1-5年后移交所在市城建檔案館。

  房地產(chǎn)權屬檔案,由房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報送城建檔案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符合接收標準的要求;

  (二)檔案材料完整、準確、系統(tǒng);

 。ㄈn案材料是原件;

 。ㄋ模┙ㄔO工程竣工圖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

 。ㄎ澹n案材料的整理符合規(guī)范與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從工程立項起,向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提出編制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要求,做到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收集、編制與工程進度同步,保證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完整。

  第十七條 在公務活動中產(chǎn)生或收集到的應立卷歸檔的城建檔案資料,須定期向本單位檔案室移交,個人不得據(jù)為己有。

  第十八條 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資料,可向市城建檔案館捐贈或委托保管。向國家捐贈城建檔案的,應當予以獎勵;必要時城建檔案館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移交新的管理單位,其工程檔案必須隨同移交;停建、緩建工程檔案資料,由建設單位檔案機構收集保管。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檔案實行登記制度。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同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xù),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的約定,及時真實準確編制施工技術文件材料,包括竣工圖。由專兼職檔案員(或資料員),負責收集、整理、歸檔和報送檔案資料。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在工程監(jiān)理過程中形成或接收的檔案,并在竣工驗收前移交建設單位。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檔案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凡無竣工檔案資料或竣工檔案不完整的工程,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nèi),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要求,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內(nèi)容應包括全套完整的建設工程檔案照片、錄像資料(重點工程須報送錄像片)。案卷質量應當符合《蘇州市建設工程檔案質量組卷要求》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凡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檔案資料符合要求的,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書》,并加蓋城建檔案接收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時,應當同時提交《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書》,作為備案的必備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 房產(chǎn)管理部門在審核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時,應當核驗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書。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管線檔案的管理,城市管線檔案不完整、不準確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城市管線普查和測繪。建設單位、專業(yè)公司應當加強對新增城市地下管線檔案的收集歸檔和原有地下管線的普查、補測、補繪和建檔工作。城下管線專業(yè)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向城建檔案館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xiàn)狀圖和資料。

  第四章 城建檔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八條 各級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于城建檔案的利用;有足夠的庫房,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城建檔案的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實現(xiàn)城建檔案管理的現(xiàn)代化。

  第二十九條 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條 鑒定城建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毀城建檔案的程序和辦法,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禁止擅自銷毀城建檔案。

  第三十一條 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城建檔案。城建檔案復制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城建檔案館應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并簡化利用手續(xù),為利用者提供方便。

  我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jīng)開放的城建檔案。

  第三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公民,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利用未開放的城建檔案。

  第三十四條 向城建檔案館移交、捐贈、委托保管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yōu)先利用權,并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城建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城建檔案,由城建檔案館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未經(jīng)城建檔案館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

  第三十六條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guī)和檔案管理制度,不得泄漏城市建設檔案中涉及的國家秘密。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同時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p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城建檔案的;

 。ǘ┥米蕴峁⒊、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城建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城建檔案的;

 。ㄋ模┻`反規(guī)定出賣或轉讓城建檔案的;

 。ㄎ澹n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城建檔案損失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幢巨k法第二十條辦理登記手續(xù)的;

 。ǘ┎话匆(guī)定補測、補繪竣工圖的;

 。ㄈ┛⒐n案資料不完整或檔案人員未簽署驗收意見,而通過工程竣工驗收的。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未向城建檔案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人員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超過移交時間還未移交的城建檔案,須從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半年內(nèi)按規(guī)定一次性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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