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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6-08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年六月八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省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基建項目)開工管理,防止計劃外基建項目開工,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總投資額在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的基建項目(外資企業(yè)、私人住宅除外),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
第三條 基建項目開工報告,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者外,均按項目隸屬關系實行分級審批:
。ㄒ唬﹪抑睂佟⒅惫╉椖,除國家審批者外,其余由省建設委員會審批;
。ǘ┦ ⑹泄茼椖浚ú话◤V州、深圳、珠海市)中的大、中型項目以及投資額五百萬元以上(含五百萬元)的工業(yè)項目和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含五千平方米)的單項民用建筑項目,由省主管廳局和項目所在地的市建設委員會審查后,報省建設委員會審批,其余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市建設委員會審批,報省建設委員會備案;
。ㄈ⿵V州、深圳、珠海市屬項目,由所在地的市建設委員會審批,報省建設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 建設單位報審基建項目開工報告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杨I取《固定資產(chǎn)投資項目建設許可證》,屬大中型項目的,還應有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
。ǘ┮杨I取《建筑許可證》;
(三)場地已平整,水、電、路已通;
。ㄋ模┦┕D紙能滿足施工需要;
。ㄎ澹┮押炗喒こ坛邪合同或協(xié)議。
第五條 各級建設委員會或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收到開工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審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開工。
第六條 撥款銀行憑批準的基建項目開工報告書撥付工程進度款,施工單位據(jù)以進場開工。對逾期不批復的,憑開工報告簽收回條撥款和進場施工。
第七條 對擅自開工的基建項目,由有權(quán)審批開工報告的建設委員會或項目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停止施工,限期補辦有關開工審批手續(xù);逾期不辦者,可通知撥款銀行停止對該項目工程的撥款。
第八條 廣州、深圳、珠海市可參照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報省建設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基建項目開工報告書由省建設委員會統(tǒng)一印制。
第十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O年六月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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