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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7-01 14: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城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zhí)行。
泰州市城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盤活存量土地資產,優(yōu)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切實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泰州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國有土地儲備事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市政府委托,依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將需盤活的土地通過收回予以儲存,并根據市場需求,有計劃地盤活存量土地資產,有效配置土地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實施土地收回、儲備和預出讓的有關工作。
市計劃、經濟、建設、規(guī)劃、財政、房產等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下列國有土地應當進行儲備:
。ㄒ唬┏鞘幸(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無主地;
。ǘ┩恋厥褂闷谙抟褲M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ㄈ┍灰婪ㄊ栈氐幕氖、閑置的國有土地;
。ㄋ模┮騿挝话徇w、解散、撤銷、破產、產業(yè)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調整出的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五)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無力繼續(xù)開發(fā)和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驅嵤┏鞘幸(guī)劃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回的土地;
。ㄆ撸┩恋厥褂脵嗳松暾埵型恋貎錂C構收回的土地;
。ò耍┏方M后的國有土地;
。ň牛┩恋厥褂脵嘟灰變r格偏低,政府應優(yōu)先購買的土地;
。ㄊ┢渌枰M行儲備的國有土地。
第六條 土地儲備實行預報制度。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凡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儲備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用地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提前報告市土地儲備機構,列入土地儲備項目庫。
第七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產業(yè)結構調整及城市建設規(guī)劃和市規(guī)劃區(qū)內土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土地儲備計劃。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期交付土地,并按本辦法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收回儲備
第九條 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無主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土地儲備。
除前款規(guī)定外需要儲備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后進行收回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土地收回的一般程序。
。ㄒ唬┥暾埵栈。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凡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土地收回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人應持有關資料申請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收回。
(二)權屬核查。市土地儲備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權屬、土地面積、地上物面積、四至范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勘驗和審核。
(三)費用測算。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調查結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收回補償費用的測算評估;實行土地置換的,要進行相應的土地費用測算。
。ㄋ模┓桨笀笈。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土地權屬調查、收回費用測算的結果,提出土地收回的具體方案,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公共事業(yè)用地等特殊地塊的收回儲備方案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ㄎ澹┖炗合同。收回方案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合同》。
。┦栈匮a償。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回補償費用;實行土地置換的,進行土地置換的差價結算。
。ㄆ撸鄬僮兏J型恋貎錂C構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合同》約定,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市土地儲備機構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注銷被收回方的初始土地登記。
(八)交付土地。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機構交付被收回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回的士地使用權一經交付,即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回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 土地使用權收回申請書;
。ǘ 法人資格證明書;
。ㄈ 授權委托書;
。ㄋ模 營業(yè)執(zhí)照;
。ㄎ澹 土地使用權合法憑證;
。 房屋所用權合法憑證;
。ㄆ撸 被收回土地的1:500地形圖;
。ò耍┲鞴懿块T意見:
。ň牛┢渌枰峤坏馁Y料。
第十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栈赝恋氐奈恢、面積、用途及權屬依據;
。ǘ┩恋厥栈匮a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ㄈ┙桓锻恋氐钠谙藓头绞;
。ㄋ模╇p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ㄎ澹┻`約責任;
。┘m紛的處理。
第十三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合同》一經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四條 實施收回的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自《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終止。
第十五條 土地收回補償費一般按收回土地的開發(fā)成本計算。已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補償費還應包括對土地使用權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的補償,但應扣除原土地使用權人已實際使用土地期間應付出的出讓金部分。
第三章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利用
第十六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對收回儲備的土地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土地前期開發(fā)利用:
。ㄒ唬┣捌陂_發(fā)。市土地儲備機構在儲備土地預出讓或招標、拍賣前,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市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由有關職能部門以招標等方式組織實施儲備土地上建設物及附屬物的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fā)工作。
。ǘ┩恋乩。原土地使用權人交付土地后,儲備土地預出讓或招標、拍賣前,市土地儲備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依法將儲備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臨時改變用途。
第十七條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臨時改變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拆遷的,市土地儲備機構持有關用地批準文件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合同》,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或登記手續(xù)。
第四章 儲備土地使用權預出讓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儲備土地使用權預出讓,是指市土地儲備機構將收回儲備的土地進行出讓前的準備工作,收取土地開發(fā)補償費用等行為。
第十九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將儲備土地的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對擬出讓的儲備土地的收回、前期開發(fā)成本進行測算,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擬定儲備土地的招商方案。
第二十一條 市區(qū)三級地段以內的儲備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fā)或經營性項目建設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計劃、建設、規(guī)劃、房產等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確定開發(fā)單位。其他儲備土地使用權,可通過指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確定開發(fā)單位,也可通過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約定開發(fā)單位。
第二十二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直接出讓儲備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組織招標、拍賣。
第二十三條 以協(xié)議方式進行儲備土地使用權預出讓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_定土地預出讓地塊。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城市建設規(guī)劃的要求和土地儲備方案,確定擬預出讓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圍、土地面積及用途。
。ǘ┌l(fā)布預出讓信息。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儲備土地的實際情況,對條件成熟的土地公開發(fā)布土地使用權預出讓信息。
。ㄈ┘s定開發(fā)單位。市土地儲備機構與提出申請的開發(fā)單位對開發(fā)條件、開發(fā)補償費用、資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地期限與方式等方面進行協(xié)商,約定受讓的開發(fā)單位。
。ㄋ模╊A出讓方案報批。開發(fā)單位約定后,市土地儲備機構填寫《國有土地使用權預出讓報批表》,將儲備土地使用權預出讓方案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公共事業(yè)用地等特殊地塊預出讓方案還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ㄎ澹┖炗嗩A出讓協(xié)議。市土地儲備機構與約定的開發(fā)單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預出讓協(xié)議書》,《國有土地使用權預出讓協(xié)議書》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正式出讓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附件。
(六)支付補償費用。開發(fā)單位應根據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金額和方式,向市土地儲備機構支付土地開發(fā)補償費用(包括土地收回、儲備、預出讓過程中發(fā)生的實際成本)。開發(fā)單位持《國有土地使用權預出讓協(xié)議書》分別向計劃、規(guī)劃部門辦理立項、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及土地正式出讓手續(xù);屬房地產綜合開發(fā)的,還應向房地產開發(fā)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預出讓協(xié)議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面積;
。ǘ┮(guī)劃用地性質、規(guī)劃要求;
。ㄈ┩恋亻_發(fā)補償費的金額、付款進度和方式;
。ㄋ模┙桓锻恋氐钠谙藓头绞;
。ㄎ澹╇p方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ㄆ撸┘m紛的處理。
第五章 儲備中心資金運作管理
第二十五條 加強儲備土地的經營管理,財務收支按儲備宗地單獨核算,確保儲備基金的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實行財務獨立核算,專帳管理、專戶儲存。儲備土地資金運作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市財政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設立土地收回儲備基金,其來源:
(一)市土地儲備機構的暫存資金;
(二)市土地儲備機構運作后的增值資金留成部分;
(三)市土地儲備機構利用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
第二十八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對土地儲備運作后的增值資金繳入市財政,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符合收回條件、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進行土地儲備而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屬物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xù),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支付土地收回補償費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收回補償合同,并要求市土地儲備機構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一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辦法規(guī)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土地儲備機構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改正并繼續(xù)履行合同。造成損失的,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原土地使用權人逾期不履行合同的,市土地儲備機構可申請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開發(fā)單位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交納土地開發(fā)補償費的,市土地儲備機構有權解除儲備土地使用權預出讓協(xié)議,并可要求開發(fā)單位按協(xié)議規(guī)定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三條 開發(fā)單位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依法辦理用地審批及土地出讓手續(xù)的,市土地儲備機構有權解除預出讓協(xié)議。
第三十四條 有關土地收回儲備、前期開發(fā)利用、預出讓中的其他糾紛,爭議雙方可在合同(或協(xié)議)中約定向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土地儲備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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