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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設廳蘇建定(2003)409號《關于妥善處理建筑材料價格上漲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意見》

2003-12-25 09:39    【  【打印】【我要糾錯】

各市建設局(南京市建委),省各有關單位:

  今年以來,全省各地各類建筑材料價格持續(xù)上漲,特別是今年下半年以來,建筑材料價格出現(xiàn)爆漲現(xiàn)象,建筑材料價格上漲幅度之大,是建設、施工單位無法預測的。建筑材料價格的異常上漲,可能導致低價不合格的材料進入建筑工地,影響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和進度,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工程建設進度,合理確定工程造價,對工程結算價格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凡2003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所產生的價差,承發(fā)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可按下列方法調整價差:

  1、承發(fā)包合同未約定采用固定價格進行結算的,可按各市發(fā)布的材料價格和調整辦法調整價差;

  2、承發(fā)包合同中約定采用固定價格但未計取風險金的,其材料價格上漲幅度在10%以內(含10%)的,其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材料價格上漲幅度超過10%時,其超出部分的價差由發(fā)包人承擔;

  3、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預付工程備料款和工程進度款的,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計取由此造成的損失;

  4、因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在拖延期間的材料價格上漲所增加的材料費,應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由此造成材料價格增加的材料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5、承發(fā)包雙方對材料價差的調整,應及時簽訂補充合同,明確承發(fā)包雙方承擔的風險和材料價差調整辦法;

  6、已辦理完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再調整。

  二、承發(fā)包雙方應提高工程承發(fā)包中的風險意識,在招標文件和承發(fā)包合同中應明確防范風險的條款:

  1、采用固定價格的工程,應考慮工程規(guī)模、工期等因素,明確包干范圍和包干范圍之外以及設計變更時,建筑材料價格確定和調整辦法;

  2、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充分考慮市場風險因素,并計取相應的風險費用,不得盲目壓價,無序競爭。

  三、各市建設局,可根據本意見精神,制訂本地材料價格調整辦法。各市建設局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做好因材料價格上漲出現(xiàn)糾紛的處理,同時要及時做好材料價格信息的測算和發(fā)布工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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