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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8 17:2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執(zhí)行2008年《遼寧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建筑、裝飾裝修、安裝、市政、園林綠化工程計價定額》、《遼寧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建設工程費用、機械臺班費用、混凝土砂漿配合比標準》,充分發(fā)揮計價定額的引導和約束作用,確保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及時、準確、客觀反映市場價格變化情況,指導工程建設承發(fā)包雙方及相關單位合理確定價格,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是指構成建設工程造價的人工、材料、機械價格和指數等不同時期的變化情況;各專業(yè)各類別工程不同時期工程造價指標和指數。
第三條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及招標投標工程均應執(zhí)行本辦法。
凡從事編制工程量清單計價、投標報價、招標控制價或攔標價;編審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調解處理工程造價糾紛、鑒定工程造價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zhí)行本辦法。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分為信息價格、材料價格綜合指數、材料價格風險系數。
1.信息價格,是指“遼寧工程造價信息”發(fā)布的,指定品種的材料價格信息、建筑工種人工成本信息、建筑工程實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機械臺班租賃價格;
2.材料價格綜合指數,是指經過綜合測算,反映建筑材料價格水平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
3.材料價格風險系數,是指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下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對綜合單價中材料價格承擔風險的幅度。
第二章信息價格
第五條材料價格信息,是市場加權平均價格的預算價格,可作為承發(fā)包雙方在確定工程造價時的參考價格。
第六條指定品種的建筑材料見每期“遼寧工程造價信息”。除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定品種外,還包括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補充的部分材料品種。
第七條材料的信息價格包括材料供應價(原價)、運雜費、運輸損耗費、采購保管費。未包括材料檢驗試驗費。
材料的信息價格=(原價+運雜費+運輸損耗費)×(1+采購保管費率)
采購保管費率按下列規(guī)定:
1.一般建筑材料為0.5%,其中采購費率為0.2%,保管費率為0.3%;
2.鋼材、管材、電纜、水泥、木材為0.3%,其中采購費率為0.1%,保管費率為0.2%;
3.暖衛(wèi)設備(鍋爐、水泵、大型閥門)為0.2%,其中采購費率為0.1%,保管費率為0.1%.
第八條建筑工種人工成本信息,是以收集的建筑勞務企業(yè)的平均每日人工單價為基礎,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綜合測算的,是引導建筑市場合理確定建筑工人(農民工)工資水平的基礎,是建筑業(yè)企業(yè)合理支付工人勞動報酬和調解、處理建筑工人勞動工資糾紛的依據。
第九條 建筑工種人工成本共有五種表現形式:
1.按日工資計價的每工日單價是按8小時作業(yè)計算,共設有20個工種,此外還單設3個代表性工種即綜合工、技工、力工;
2.按平方米計價的共設有9個工種;
3.按建筑面積計價的共設有9個工種;
4.按噸計價的設有1個工種;
5.按立方米計價的設有2個工種。
第十條建筑工程實物量人工成本信息,按分部工程劃分為:土石方工程、架子工程、砌筑工程、模板工程、鋼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抹灰工程、木作與木裝飾工程、油漆工程、玻璃工程、金屬制品制作及安裝工程、其它工程共十三項。實物工程量按2008年建筑工程計價定額所規(guī)定的“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計算。
人工單價按各市上報的人工成本信息綜合取定。
第十一條機械臺班租賃價格,是指以8小時為一個臺班計算的機械租賃市場的平均臺班單價。機械品種為常用建筑機械,如塔吊、卷揚機、攪拌機和特種機械等。
第十二條2008年計價定額中確定的人工單價和機械臺班單價,按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調整信息進行調整。
第三章材料價格綜合指數
第十三條材料價格綜合指數,是指以2008年計價定額中取定的材料價格為基期價格,不同時期發(fā)布的材料價格信息為報告期價格測算的材料價格綜合的變動情況。
第十四條 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定期向社會發(fā)布建筑工程材料價格綜合指數。
裝飾、安裝(與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給排水、電氣工程除外)市政、園林工程,暫不發(fā)布材料價格綜合指數。
第十五條招投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
第十六條材料價格綜合指數,是確定工程造價和對工程造價進行調整的標準和依據。在投標報價或編制施工圖預算時,應按基準日發(fā)布的材料價格信息或材料價格綜合指數,對2008年計價定額中取定的材料價格進行調整;在竣工結算時發(fā)布的材料價格綜合指數,與基準日發(fā)布的材料價格綜合指數的差,超過材料價格風險系數時,可對材料費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禁止投標人承擔無限風險,價格風險應由承發(fā)包雙方共同承擔。我省規(guī)定材料價格風險系數為±5%.
第十八條綜合單價中材料費的調整,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材料費視為已按基準日發(fā)布的材料價格信息或材料價格綜合指數進行了調整,并包含±5%材料價格風險;
2.基準日發(fā)布的材料價格綜合指數與調整時發(fā)布的材料價格綜合指數的差,超過5%材料價格風險時,方可對綜合單價中材料費進行調整。
定額計價方式材料費的調整,可參照執(zhí)行。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由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會同省財政廳經濟建設處統(tǒng)一管理。為了使建設工程造價信息能夠及時準確,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定1名站(處)長和1名專業(yè)人員配合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信息進行統(tǒng)一管理。
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各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造價信息進行綜合平衡后,將信息傳送到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定部門。經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會同省財政廳經濟建設處審核后,授權有關機構將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在“遼寧工程造價信息網”發(fā)布。
第二十一條遼寧工程造價信息實行網員制管理。與工程造價相關的施工、建設、設計、中介咨詢及建設管理等單位均可注冊入網,網員單位可享受本信息網的服務,同時將定期收到本信息網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與以前的文件規(guī)定有抵觸時,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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