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合同管理知識點:當事人違約承擔責任的賠償額
建設工程教育網是國內超大型的工程類遠程教育基地,憑借其多年輔導經驗,聘請國內權威考試輔導專家,依托專業(yè)、龐大的教學服務團隊,采用高清課件、移動課堂等先進教學方式,強力推出2016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網上輔導,點擊了解課程詳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1、損失賠償額的確定
依照上述法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的損失在無約定的情況下的損失,應當相當于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通常是指債權人的實際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當事人原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是指當事人應當獲得的利益未能實現(xiàn)。
2、賠償額的最高限額
依照上述法條規(guī)定,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