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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造價員資格證書管理

    2011-02-18 11:49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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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造價員資格證書管理

      第十條 造價員資格證書實行全區(qū)統(tǒng)一編號、登記制度。

      第十一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造價員變更工作單位,應當在變更工作單位后20個工作日內到自治區(qū)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二條 造價員資格證書損壞或遺失,當事人應當及時登報申明作廢,經自治區(qū)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核實后,核發(fā)新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持有資格證書的造價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收回其資格證書,并到自治、區(qū)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辦理注銷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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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撾x本專業(yè)工作崗位連續(xù)兩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崗位工作

     ?。ㄎ澹┓?、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摘自《關于印發(fā)《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造價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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