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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級建造師《水利水電》正版考試用書增值服務第四次(二)

2012-06-07 18:35  來源:  字體: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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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中,“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規(guī)定投標文件由哪幾部分構成?

  答:《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規(guī)定投標文件由以下十二個部分構成:

  1.評標因素索引表;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聯合體協議;

  5.投標保證金;

  6.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7.施工組織設計

  8.項目管理機構表;

  9.擬分包項目情況表;

  10.資格審查資料;

  11.原件的復印件;

  12.其他材料。

  當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辦理投標事務時,投標文件應當有授權委托書。

  12、《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中,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由哪幾部分構成?

  答:根據《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合同文件指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包括補充協議);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其他合同文件。

  需要注意,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

  13、《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中,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起什么作用?

  答:納入施工合同的技術條款是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專用合同條款和通用合同條款主要是劃清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技術條款主要是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在工程施工中的具體工作內容,是工程施工過程中進度、質量、安全以及費用控制的具體操作程序和方法。在施工過程中,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依據技術條款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進行檢查和驗收,并按計量和支付條款的約定支付。此名詞在以往國內的招標和合同文件中常稱為技術規(guī)范,為了與行業(yè)標準中的技術規(guī)范相區(qū)別,《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稱技術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稱技術標準和要求,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2007年版)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版)一致,又兼顧水利水電工程管理習慣,《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稱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

  14、《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中,各階段的圖紙作用不一樣嗎?

  答:《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中,圖紙是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fā)包人按合同規(guī)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經監(jiān)理人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其中,招標圖紙主要作用是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投標圖紙主要用于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標時承諾的條件進行施工,同樣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直接用于施工的稱為施工圖紙,指由發(fā)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經監(jiān)理人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5、《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中,通用合同條款由哪幾個方面構成?

  答:通用合同條款包括以下二十四個方面:

  一般約定;發(fā)包人的義務;監(jiān)理人;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交通運輸;測量和放線;施工安全、治安管理和環(huán)境保護;進度計劃;開工和竣工(完工);暫停施工;工程質量;試驗和檢驗;變更;價格調整;計量和支付;竣工驗收(驗收);質量缺陷與保修責任;保險;不可抗力;違約;索賠;爭議的解決等。每一方面中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從合同責任劃分角度進行了界定。

  16、《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中,專用合同條款起什么作用?

  答:專用合同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中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的條款。通用合同條款與專用合同條款應對照閱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事項一般有:

  (1)工程變更的范圍和內容約定

  專用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工程量變化百分比可在15%~25%范圍內,視具體工程酌定,合同中任何項目的工程量增減在合同約定的百分比以下時不屬于變更項目,不作變更處理,超過規(guī)定的百分比時,一般應視為變更項目,但若規(guī)定的變更項目引起工程量的相應增減,對其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無實質性影響時,不需變動其單價,其合價則應按原單價乘以修改后的工程量進行計算。

 ?。?)監(jiān)理人和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權利約定

  監(jiān)理人的義務和責任一般在發(fā)包人與監(jiān)理人簽訂的監(jiān)理合同中約定,監(jiān)理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主要工作是控制工程進度、安全、質量和造價,并為此進行合同管理以及協調合同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施工合同中規(guī)定的監(jiān)理人權力是由發(fā)包人授權的,通用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是普遍準則,專用合同條款系發(fā)包人根據監(jiān)理人的資信和經驗以及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授權的范圍。發(fā)包人可以要求監(jiān)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fā)包人批準。有關工程的分包、工期調整和大的變更(可規(guī)定價格限額)等重大問題,監(jiān)理人應在作出決定前得到發(fā)包人的批準。

  17.今年考試的題型有什么變化?

  答:今年考試題型與2011年相比,沒有變化,但與2009年考試題型相比是有變化的。主要的變化是更改了格式,取消了選擇題的背景。

  18.今年考試題量是如何構成的?

  答:今年考試在題量上沒有變化,單項選擇題為20題,多項選擇題維持10題不變,案例題為4題。滿分仍為120分。相應考試題目分值構成為:單項選擇題20題(共20分,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10題(共20分,每題2分);案例題4題(共80分),總分120分。

  19、《水土保持法》有變化嗎?

  答:有變化。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生效,該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水土保持工作開始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對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農業(yè)生產條件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fā)展和人們對生態(tài)環(huán)境要求的不斷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問題,需要通過修改現行法加以解決。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0年12月25日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9號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20、新《水土保持法》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規(guī)定主要有哪些?

  答:《水土保持法》規(guī)定,國家對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yōu)先、全面規(guī)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貫徹落實這個方針,就必須堅持“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保護水土資源,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的原則。

  根據上述基本要求,國家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在水土保持規(guī)劃中,對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qū)域,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對水土流失嚴重的區(qū)域,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qū)。

  根據“預防為主、保護優(yōu)先”的指導方針,《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qū)和泥石流易發(fā)區(qū)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優(yōu)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是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需要注意,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證不產生新的危害。”

  根據“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的指導方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在干旱缺水地區(qū)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采取防止風力侵蝕措施,設置降水蓄滲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防止風力侵蝕措施主要有輪封輪牧、植樹種草、設置人工沙障和網格林帶等。防止水力侵蝕措施主要有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保護性耕作包括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等。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水土保持監(jiān)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jiān)測,并將監(jiān)測情況定期上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責任編輯: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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