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融資租賃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當事人從事融資租賃交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融資租賃物包括:設備、機器、儀器;機動車、船舶、航空器、航天器;法律、法規(guī)限制或者禁止流通的不得作為融資租賃物,如土地、礦產(chǎn)資源等。
在融資租賃過程中,首先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承租委托,以及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供貨商等要求,進行預約租賃。出租人接受預約租賃,在對承租人的 資信進行審查并認為符合租賃條件后,與承租人正式簽訂租賃合同。其次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的請求及提供的規(guī)格,與第三方即供貨商訂立一項供貨合同,取得工 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通稱為設備);通常情況下承租人已在委托前選擇好了租賃設備的供貨廠商,但承租人也可以只向出租人提出所需設備的品名、規(guī)格等要 求,由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的要求選擇供貨商。之后,由供貨商將出租人訂購的設備直接交給承租人,并同時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對租賃設備進行驗收合格后,租賃期 正式開始。
融資租賃以融通資金為主要目的,是一種不可解約的租賃,在基本租期內雙方均無權撤銷合同;承租人負責設備的選擇、保險、保養(yǎng)和維修等;出租人僅負責購進承租人所需的設備,按期出租,以及享有設備的期末殘值。
在租賃合同期內,設備(即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因此,當承租人破產(chǎn)時,設備不作為破產(chǎn)財產(chǎn)。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或者將設備退回給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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