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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6 11:03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學員問題】實際施工人在何種情況下有權以發(fā)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解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雖體現(xiàn)了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但突破合同相對性應受到嚴格的限制。適用司法解釋要求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原則上應為第一手承包合同與轉包合同或者違法分包合同均應當無效。只有前后的合同均無效,才符合合同相對性弱化的原理。如果承包合同有效,按照合同法原則,有效的合同應全面履行。發(fā)包人在有效的合同中只對合同相對人負有履行義務,對合同之外的人不負擔義務。如果不如此,合同相對熱除負擔合同義務外,還要負擔合同以外的義務,這對合同當事人是不公平的。不應允許借用實際施工人的名義以發(fā)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以上內(nèi)容均根據(jù)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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