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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30 11: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62號)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辦法》,已經2005年6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屆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2005年8月1日起執(zhí)行。
市長 徐建一
2005年6月30日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是市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實施 部門。
第三條 本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礎設施、社會公益事業(yè)、土地收購儲備、棚戶區(qū)改造等建設項目的房屋拆遷,經市建設委員會行政裁決,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由市 建設委員會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
第四條 拆遷當事人自拆遷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就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未達成協(xié)議的,可向市建設委員會申請裁決。
第五條 市建設委員會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必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 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 審核 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估價報告或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報告,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拆遷當事人書面協(xié)商記錄等;
。ㄈ 市建設委員會必須組織拆遷當事人進行調解,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ㄋ模┎疬w當事人經調解不成或拒絕調解的,市建設委員會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裁決。
第六條 市建設委員會應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裁決并出具行政裁決書。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ǘ 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ㄈ 裁決的依據、理由;
(四) 根據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五) 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復議期限、起訴期限;
。 裁決日期并加蓋市建設委員會公章。
第七條 市建設委員會在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 必須組織聽證。
第八條 市建設委員會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ǘ┎脹Q調解筆錄和裁決書;
。ㄈ┍徊疬w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四)被拆遷人拒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應當提交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提存證明;
(五)行政強制拆遷聽證記錄和結論性意見。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接到市建設委員會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后,責成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審理委員會進行審理。對符合行政強制拆遷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接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強制 拆遷通知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制定出行政強制拆遷具體實施方案。行政強制拆遷15日前,應將行政強制拆遷有關事宜在拆遷現(xiàn)場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在進行行政強制拆遷時,應對被拆遷房屋及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并將有關資料存檔。
第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強制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無理阻礙行政強制拆遷,妨害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強制拆遷實施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縣(市)城市房屋 行政強制 拆遷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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