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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9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條 為使樂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管理及租賃各方行為規(guī)范化,本著為交易各方服務的原則,根據《樂山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暫行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中心共設交易席位七十個,其中十個固定席位,六十個散席位。固定席位由交易中心在已取得交易資格的單位中,根據企業(yè)業(yè)績、社會信譽、經濟實力等綜合因素,采取公開、公平、公正競標租賃的方式招租,散席位采取自愿申請,樂山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審批的方式招租,并按申請和完清手續(xù)先后順序辦理。
第三條 凡經競標和審批獲得交易席位的交易單位, 在工程交易中,可享有提前獲取招標信息,增加投標機會、評標評分時按評標辦法規(guī)定可獲得加分。
第四條 單位在申請席位租賃時, 應首先取得《樂山市施工企業(yè)投標許可證》或經市招標辦批準。
第五條 申請席位租賃的單位應當填寫“席位申請表”。
第六條 市招標辦負責對申請席位的單位進行審批, 由交易中心書面通知經審查合格的申請固定席位的單位參加公開競價租賃。
第七條 凡被批準參加競價租賃的單位, 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交易中心交納租賃保證金壹千元。凡不按時參加席位競價租賃者,保證金不予退還,參加競價租賃未中標者,退還保證金,凡競價租賃中標者保證金從租金中扣除。競價租賃起價等要求在租賃競標試行方案中制定。
第八條 被批準獲得交易散席位的單位, 交納兩年場地租賃費2萬元。 被批準辦理了《建設工程交易證》的且為無席位單位交納交易服務費2000元/年。
第九條 本辦法中交易席位租賃以兩年計算。 即從1998年12月3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第十條 凡獲交易中心固定席位的單位在承租兩年中,中標工程個數少于3個(不含3個,面積均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交易中心延長其原租賃席位的租賃時間兩年,并免收租賃費;凡獲交易中心散席位的單位,在承租兩年中,中標工程個數少于1個(含1個,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交易中心延長其原租賃席位的租賃時間一年,并免收租賃費。
第十一條 交易席位承租后,不得轉租、轉讓、轉賣。
第十二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 交易席位可以發(fā)生變更:
1、申請退出交易中心被批準的;
2、申請退出交易席位被批準的;
3、未按時繳納席位租金的;
4、經有關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證書的。
第十三條 席位中的一切設備和用品 (承租單位自備的除外)均屬“樂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席位承租單位只具有使用權。使用中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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