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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9-16 15: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荊政發(fā)[2000]34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中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現將《荊門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六日
荊門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本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主管部門。計劃、城建、規(guī)劃、土地、審計、財政、物價、工商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做好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須修建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條 對應建而未建或因地質、地形、施工條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人防辦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專項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工程。
第五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分別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一)新建10層(含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度達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第1層建筑面積修建;
。ǘ┬陆9層以下基礎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總面積達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總面積的2%修建;
(三)規(guī)劃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區(qū),按一次性規(guī)劃建筑總面積的2%修建。
第六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取標準分別為:
。ㄒ唬⿲ǘ唇ɑ虿荒芙ǚ揽盏叵率业慕ㄔO單位按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800元;
。ǘ⿲ζ渌裼媒ㄖ疵裼媒ㄖ偯娣e計算,每平方米10元。
第七條 凡應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的單位,建設項目批準后,應及時向市人防辦申報修建防空地下室報告書,并辦理有關手續(xù)。未經市人防辦審查的,計劃、城建、規(guī)劃、土地等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xù)。
第八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市人防辦統(tǒng)一收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
第九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專項用于易地修建平戰(zhàn)結合的人防工程和已建工程的維修改造。易地建設費的征收,使用統(tǒng)一財政票據,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儲存,由審計、財政、物價等部門共同監(jiān)督。
第十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有設計資格的單位進行設計,其設計方案和設計施工圖紙必須報人防、城建、規(guī)劃等部門審批。施工中市人防辦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在竣工后對防空地下室進行驗收。
第十一條 未經市人防辦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和防護等級。
第十二條 防空地下室按《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保護暫行規(guī)定》進行維護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工作,市人防辦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既不修建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地下室,又未經批準擅自不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由市人防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按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市人防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辦公室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失職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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