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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關于印發(fā)《上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工作小組資格審核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建城(1988)第645號
各區(qū)、縣、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建設施工招標、評標工作小組資格審核實施辦法》發(fā)給你們。望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實施,并將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告市建委城市建設管理處。
第一條 為使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合理,公正開展,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建設工程在招標前應建立招標工作小組。該工作小組由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代理招標單位負責組建。由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項目,參加投標的單位,最終必須由建設單位選定。
第三條 招標工作小組應具備的條件是:
。ㄒ唬┯薪ㄔO單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參加;
(二)有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財務和基建管理人員:
(三)有對投標企業(yè)進行資格評審的能力。
第四條 招標工作小組成員組成要與建設工程規(guī)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一般以五人至七人為宜,招標工作小組組長應由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擔任。
第五條 招標工作小組由招標單位負責填表(見附施表二),報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見附施表二)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方才有效,市招投標辦在收到《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工作小組報批表》后,三天內批復,逾期未批復的視作同意。
第六條 招標工作小組的主要任務是:
。ㄒ唬┙M織編制或委托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擬定評標小組成員,報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核準;
(二)負責申報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的登記工作;
(三)負責申報、修改和發(fā)放招標文件,收取和保管投標標書;
。ㄋ模┴撠熃邮芡稑藛挝報名、資質審查,決定最終參加投標單位名單;
(五)負責解釋招標文件;
(六)組織開標會議;
。ㄆ撸┦杖『头颠投標保證金;
。ò耍Q定和發(fā)放標書編制補償費;
。ň牛┌l(fā)中標通知書;
。ㄊ┖炗喒こ坛邪合同;
。ㄊ唬├U納招標管理費;
(十二)填寫招標工作綜合報告和報表。
招標工作小組在完成和上報綜合報告之后即自行結束,并應將招標工作的全部資料移交建設單位備案。
第七條 評標工作小組由招投標辦審核同意的招標工作小組提出組成名單,填寫《建設工程施工評標工作小組報批表》(見附施表三)報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批。
第八條 評標工作小組成員應由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標底編制單位、設計單位、資金提供單位(投資公司、基金會、銀行)等組成。評標工作小組成員要有與建設工程規(guī)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人員,大中型項目應有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參加。
評標工作小組一般以七人至十一人的單數組成(小型項目可由五人組成)組長由招標工作小組組長擔任。
建設單位參加評標工作小組的成員不得超過半數。
第九條 評標工作小組的主要任務是:
(一)開標前制定評標辦法;
。ǘ┴撠熢u標、匯總評標結果;
(三)按照評標辦法決定中標單位。
第十條 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在收到《建設工程施工評標工作小組報批表》后,五天內批復,逾期未批復的視作同意。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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