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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3 14:2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九府發(fā)[2006]15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廬山管理局,九江、共青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云居山—柘林湖風景名勝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九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九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據(j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在江西省九江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復函》,結合九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負責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專業(yè)規(guī)劃。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應當根據(jù)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提出申請,獲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fā)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需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峤粫嫔暾垼òńㄖ\輸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huán)境衛(wèi)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zhí)行;
。ㄈ┚哂薪ㄖ诸愄幹玫姆桨负蛯U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ㄋ模┚哂泻戏ǖ牡缆愤\輸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yǎng)、行駛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zhí)行;
。┻\輸車輛具備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九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二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工地出入口和消化場地出入口,必須采取硬化措施并配備沖洗設備,車輛不得帶泥上路,在運輸建筑垃圾線路上,應配備足夠保潔人員,做到邊施工,邊清掃,及時沖洗路面,每日6:OO之前必須清理完畢。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shù)膯挝贿\輸。
第十五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規(guī)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棄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市區(qū)白天一般禁止運輸建筑垃圾(4:OO至21:OO),特殊情況須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批準。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條 建設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同意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審批。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ㄒ唬⿲⒔ㄖ烊肷罾;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shù)膯挝惶幹玫,由市城市管理行政?zhí)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浐藴噬米蕴幹媒ㄖ模
。ǘ┨幹贸龊藴史秶慕ㄖ。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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