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案例解讀(3)
案例3
一、基本案情
某甲以前曾經(jīng)接受某建筑公司的委托去為其購買水泥,那個委托事項完成后,疏于管理,建筑公司沒有收回委托書。一天,某甲經(jīng)過一家水泥廠,發(fā)現(xiàn)水泥質(zhì)量不錯,他認為那個建筑公司也應該需要水泥,于是某甲在出示了沒有收回的委托書后,擅自代替某建筑公司簽訂了水泥的購貨合同。2006年6月2日,水泥廠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將水泥運至合同中約定的地點并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水泥款。但是,該建筑公司拒絕支付。你認為該建筑公司是否應該支付這筆水泥款?
二、案例評析
應該支付。
《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quán)、超越代理權(quán)或者代理權(quán)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quán)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該代理稱為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本案例中某甲出示了沒有收回的委托書,使得水泥廠有理由相信他是有代理權(quán)的,符合表見代理的條件,所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該建筑公司必須支付這筆水泥款。當然,過后,該建筑公司可以向某甲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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