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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guī):工傷保險違法經辦機構責任

2012-10-24 16:08  來源:  字體:  打印

  經辦機構的法律責任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未按規(guī)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不按規(guī)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法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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