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考點:合同價款糾紛解決途徑
2016年造價工程師工程計價考點:合同價款糾紛解決途徑
1.和解
?。?)協(xié)商和解;
(2)建立或造價工程師暫定:在暫定結果不實質影響發(fā)承包人履約的前提下,發(fā)承包人應實施該結果,直到其按照發(fā)承包人認可的爭議解決辦法被改變?yōu)橹埂?/p>
2.調解
(1)管理機構的解釋或認定:除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上級管理部門作出了不同的解釋或認定,或在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作出的書面解釋或認定是最終結果,對發(fā)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
?。?)雙方約定爭議調解人進行調解。
3.仲裁或訴訟
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機構要求停工的情況下進行,承包人應對合同工程采取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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