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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關于地震災區(qū)過渡安置房配套燃氣設施(臨時)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8-06-16 13:28    【  【打印】【我要糾錯】

隴南市、甘南州、天水市建設局:

  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地震災區(qū)過渡安置房配套燃氣設施(臨時)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建辦城電〔2008〕51號)要求,結合我省地震災區(qū)實際,現就過渡安置房配套燃氣設施(臨時)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過渡安置房配套燃氣設施(臨時)建設由受災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與水、電、路、消防等基礎設施同步進行。目前,隴南、甘南、天水等地安置房建設已全面展開,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工作,保證燃氣設施(臨時)與過渡安置房同時使用。

  二、我省地震災區(qū)城鎮(zhèn)在過渡安置房配套燃氣設施(臨時)建設時,原則按照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地震災區(qū)過渡安置房建設技術導則》確定的標準配置燃氣設施即“每套安置住房配置1個灶位,每5~10套安置住房配建一處公用廚房,建筑面積20~30㎡”。也可根據過渡安置房座落地區(qū)居民燃料結構狀況,合理確定炊事及洗浴方式。

  三、國家明確對過渡安置房配套燃氣設施(臨時)建設資金給予適當補助。請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動與當地財政部門聯(lián)系,落實建設補助資金。

  四、災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過渡安置房燃氣設施建設管理的監(jiān)管。將過渡安置房燃氣設施的建設管理納入過渡期城市建設工作計劃。要結合實際制定過渡安置房燃氣設施建設管理的措施。要向過渡安置房的住戶普及燃氣安全使用知識,正確使用燃氣設施,防范因為燃氣設施使用不當而引發(fā)事故。

  五、受災地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各過渡安置房援建單位的協(xié)調配合,同時做好過渡安置房配套燃氣設施(臨時)建設工作。在落實本《通知》過程中有什么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建設廳城市建設處。

甘肅省建設廳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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